发布日期: 2025- 03- 27 10: 09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索引号 | 739458829/2025-62371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余姚市零工市场(驿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余姚市零工市场(驿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5日 余姚市零工市场(驿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动我市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零工市场(驿站)的运营与管理,提升零工服务标准化水平和工作实效,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零工市场(驿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23〕13号)要求,建设、验收、挂牌并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提供公益性零工服务的零工市场(驿站)。 第二条 各零工市场(驿站)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场(驿站)的日常运营和日常管理服务。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评估等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零工市场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意见,结合省级示范零工市场评价标准来开展运营管理工作。零工驿站根据《宁波市零工驿站建设指引》进行运营管理,并围绕服务功能和服务成效2大项目来评估建设运营工作成效。其中,对于偏远乡镇地区、行业性市场(驿站)可以适当放宽服务成效要求。 第四条 各零工市场(驿站)按月上报运营数据,做好日常零工服务工作。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公布运营成效较好的零工市场(驿站),对运营成效不佳的下发书面工作提示单。 第五条 建立零工驿站退出机制。零工驿站因自身工作调整、周边零工服务需求变化等原因,需要退出或搬迁的,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同意(摘牌)后,向宁波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实施强制退出摘牌:发生3起(含)以上投诉举报且情节较重的;被上级通报或经工作提示,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年度内月平均岗位发布少于10个、求职人员少于3人的;工作中存在就业歧视情况,发布岗位工资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等。 第六条 零工市场(驿站)实行星级评定。星级评定依次划分为四星级和五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级别。95—100分为五星级,85—95分为四星级。考核不足85分的,不予评定星级。星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获评星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星级评定时由申报对象自行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发文确定星级评定结论,并进行7天公示。 第八条 对评定为五星级和四星级的零工市场(驿站)分别给予8万、5万的补助。公示结束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评定结果将补助金额拨付到申报对象所属账户,补助资金仅用于零工市场(驿站)的运营补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地要强化资金统筹,加大对成效显著的零工市场(驿站)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初建零工市场(驿站)的指导完善,保障公益性零工市场(驿站)合理必要的建设和运维支出,其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零工市场(驿站)项目要进一步建立落实资金与绩效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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