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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 02- 06 14: 46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引号 739458829/2025-00614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5-0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公告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书

编号:余人社保付决字[2025]04号 

当事人:戚冰鸽,男,1977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湖堤村江南新村62号,身份证号码:330*************12。

当事人:揭文锋,男,1982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岗上积镇新乐村郑家组33号,身份证号码:362*************13。

当事人戚冰鸽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中心申请其本人的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4.因第三人原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5.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6.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申请(核准)表;7.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余(公)交认字2020第[3302192020D04307]号;8.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281民初4108号;9.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281执1717-2;10.医药费、医疗诊断原始票据、诊疗材料。

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其申请,并于2024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揭文锋发出催告,要求揭文锋在接到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情况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费用,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有权向其追偿。揭文锋未履行催告义务。

本中心于2025年01月10日向当事人揭文锋邮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揭文锋未签收。于2025年01月11日向当事人戚冰鸽邮寄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戚冰鸽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证据: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4.因第三人原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5.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6.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申请(核准)表;7.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余(公)交认字2020第[3302192020D04307]号;8.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281民初4108号;9.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281执1717-2;10.医药费、医疗诊断原始票据、诊疗材料;1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存根)余社工通[2024]8号;1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余人社保付告字[2025]0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以下项目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医疗(康复)费21756.95元、住院伙食费26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的申请,以下项目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正常支付条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326.90元。根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281民初4108号、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281执1717-2,当事人揭文锋应赔偿当事人戚冰鸽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8128元、误工费33402.74元、交通费400元,合计59930.74元,扣除已垫付的3000元(经当事人本人笔录确认为医疗费),尚需赔偿56930.74元。另应赔偿当事人戚冰鸽医疗费7187.21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0987.21元的60%计6592元。已垫付的3000元医疗费予以抵扣,故据此本中心作出如下支付决定:

1、先行支付工伤医疗(康复)费18756.95元;

2、先行支付住院伙食费260元;

3、正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326.90元。

如果你对上述支付决定不服的,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决定书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揭文锋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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