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 02- 10 14: 48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融湾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 |
索引号 | 750358933/2025-00667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融湾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5-0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融湾新城(中国塑料城)部分实施细则》《<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会展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融湾新城(中国塑料城)部分实施细则》《<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会展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融湾新城开发建发建设管理中心 余姚市财政局 2025年1月9日 2025年1月9日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融湾新城(中国塑料城)部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24〕16号)文件精神,促进融湾新城(中国塑料城)涉塑企业提档升级,支持涉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特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一、奖励补助项目内容 (一)支持涉塑企业做大做强(余政发〔2024〕16号第22条) 1.对经认定的涉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当年新注册并达到销售额的每家补助5万元,年度达到的每家补助2万元。 2.对经认定的涉塑企业当年销售额首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奖励。 (二)支持涉塑企业发展壮大(余政发〔2024〕16号第22条) 1.对符合条件的涉塑企业进行百分制综合绩效评估,对评估超过60分的部分给予奖励,每分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2.综合绩效评估由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规模、企业经营效益、企业经营规范和负面事项5项组成。 3.涉塑企业综合绩效评分内容。企业经营状况(40分):涉塑企业当年新增销售额每新增或超出1000万元销售额得0.5分。本项最高40分。企业经营规模(20分):经认定的涉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或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且年增速40%及以上的,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且年增速30%及以上的、1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且年增速20%及以上的、3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且年增速15%及以上的、5亿元以上(含)且年增速10%及以上的得20分,未达到不得分。企业经营效益(20分):涉塑企业当年税费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千分之一得20分,未达到不得分。企业经营规范(20分):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措施完备得20分。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4.负面事项执行一票否决,若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或刑事处罚的,不予奖励。 5.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支持涉塑企业创新转型(余政发〔2024〕16号第22条) 对开展塑料原料检测、改性、研发的企业,按当年相关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上述设备的投入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并要求提供购买设备的全款发票,且单件设备金额需达20万元及以上。该项每年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享受本实施细则的对象为纳入市融湾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中国塑料城)管辖区域的各类涉塑企业(对当年度已注销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二)申报程序和方式 凡符合奖励补助政策的企业,需提供《融湾新城(中国塑料城)政策奖励补助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连续三年纳税数据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市融湾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申报资料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出具相应意见,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兑现。 三、附则及有关说明 (一)政策兑现以当年度资金安排额度为限,额度内优先保证定额奖励,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同一主体、同一平台、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二)企业申报支持涉塑企业发展壮大政策条款,对申报资料审核后进行绩效评审。评审得分不足60分的不予补助,评审得分60分以上按得分情况给予奖励。 “支持涉塑企业发展壮大”中对前一年销售额不足2000万元的涉塑企业,基数一律按照2000万元计算。前一年度负增长的涉塑企业,当年度如需享受奖励补助,基数需按前一年零增长进行计算。 (三)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新增违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除另有约定外,已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四)本意见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塑料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塑发〔2023〕20号)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2024年1月1日至本意见开始施行之日期间,涉及本意见内容的,遵照执行。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我中心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市融湾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融湾新城(中国塑料城)政策奖励补助申报表 2.余姚市涉塑企业发展壮大综合绩效评分表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会展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引导和鼓励会展经济主体,持续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下列符合政策的会展项目,依据《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24〕16号)文件精神分别给予补助。 (一)对在市会展中心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且展览面积在 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区域性品牌专业展览项目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要求: 1.国际标准展位数在200(含)—599只、600(含)—799只、800只(含)及以上的,每只展位分别资助800元、900元、1000元。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一展览项目补助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不超过2届。(余政发〔2024〕16号第53条) 2.展览效果评估以有效客商人数为主,有效客商人数要求本次展会每个标准展位平均数(即总参观人次除以总展位数)与上一届进行比较实现正增长,同时结合展会的统计意向成交数量、参展商满意度等指标,综合效果实现有效提升(首次举办的展会除外)。 (二)对在市会展中心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新举办的展览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进口商品、智能产品、文化艺术、休闲旅游、养老服务等消费类展览项目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要求:国际标准展位数在200(含)—399只的每只展位补助200元,在400(含)及以上的,每只展位补助300元。其中,对参展对象中本市企业占比60%以上的展览项目补助标准上浮10%。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展览项目补助最长不超过3届。(余政发〔2024〕16号第53条) (三)对当年在我市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未获得各级财政资助的行业性高端(区域性、全国性或国际性)商务会议(论坛)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要求: 1.参会人数在100人以上(国际性会议参会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上)且会议天数在2天(含)以上的,按会议期间产生的会务费用(包括餐饮费、住宿费、场地费)的30%给予补助,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会议(论坛)项目补助最长不超过3届。(余政发〔2024〕16号第53条) 2.给予补助的餐饮费、住宿费和场地费均指在会议期间并根据会务安排在相应地点发生的费用。 (四)鼓励举办我市地方产业的专业展会。对在市域内市会展中心外举办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全国性或国际性高端专业展览,在举办场地符合治安、消防、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要求的条件下,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地乡镇(街道)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同意举办。参照本细则第一条(一)条款补助标准执行。(余政发〔2024〕16号第53条) 第二条 展览、会议(论坛)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补助资金申请。凡符合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办展(会)单位,在展览或会议(论坛)举办前30日内向市会展办(会展业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展览、会议开始前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余姚市申报财政补助展览项目情况调查申请表》或《余姚市申报财政补助会议(论坛)情况调查申请表》。 (二)情况核实。展览、会议(论坛)举办期间,市会展业管理科、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共同派员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现场情况实地核实,确认其展会规模、内容等相关情况。 (三)补助资金申报。展览、会议(论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应根据相关项目情况填写相应申报表(《余姚市展览项目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或《余姚市会议(论坛)补助资金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条 展览、会议(论坛)补助资金的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展览项目补助需提供的材料:1.举办单位(承办或执行承办单位)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办展批文或相关证明材料;3.展会总体方案、布展平面图(注明每家企业参展面积及在平面图中所处位置)、参展企业名单及参展面积汇总表;4.证明参展企业展览面积的相关材料(包括参展企业的场地租赁合同或其他等同效力的文件资料);5.展会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6.提供有效或较为翔实的观众人数报告或相关展会评估报告;7.展会书面总结、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 (二)申报会议(论坛)项目补助需提供的材料:1.举办单位(承办或执行承办单位)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举办会议(论坛)批文或相关证明材料;3.会议(论坛)总体方案、会议(论坛)议程安排、参会单位和参会人员情况(签到册);4.会议(论坛)书面总结及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5.会议(论坛)举办及指定地点的参会人员住宿、餐饮、场地等明细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第四条 补助资金拨付兑现。市会展办(会展业管理科)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和监督管理。市会展办(会展业管理科)在次年一月底前汇总申报资料,会同市财政局对提出申报的并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单位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兑现。 第五条 关于区域性品牌以上专业会展项目、全国性或国际性高端会展项目、国际标准展位、市场化运作方式等概念的界定。 (一)区域性品牌以上专业会展项目是指在宁波市及以上行政区域范围和专业领域内有着较强影响力和较大知名度,由相关会展企业或行业协会等组织举办的具有产业带动性的产品展示、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为主的专业性展会。 (二)全国性或国际性高端会展项目指由国际性、国家级相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参与组织筹办且由相关企业(中介机构)承办或执行承办的,在国内、国际相应行业或专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展项目。 (三)国际标准展位是指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而设计制作的展位,规格为3.0m×3.0m×2.5m。国际标准展位的个数由展示面积(产品展示、主题展区)除以9㎡或展览面积(与展会配套的洽谈区、服务登记区等)除以20㎡计算得出。展览配套的休闲(餐饮)区、纸箱区等展馆功能性使用面积按展览面积计算方式折算但不超过总展位数4%,配套活动开幕式以其主体场地面积按展览面积计算方式折算,但总数不超过20只标准展位。配套的会议场地不做为折算面积。 (四)市场化运作方式是指该会展项目在实施当年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政府财政奖励、补助或赞助,会展项目由举办单位按市场需求和运作程序进行操作。 第六条 附则及有关说明 (一)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具体兑现工作,由各单项政策的市会展办(会展业管理科)会同市财政局操作实施。同一主体、同一平台、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二)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新增违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除另有约定外,已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融湾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会展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余塑发〔2023〕20号)文件同时废止。2024年1月 1日至本实施细则开始施行之日期间,涉及本实施细则的,遵照执行。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实施细则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 附件:1.余姚市申报财政补助展览项目情况调查申请表 2.余姚市申报财政补助会议(论坛)情况调查申请表 3.余姚市展览项目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 4.余姚市会议(论坛)补助资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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