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5-011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5〕16号 | 生成日期: | 2025-0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1-2025-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https://www.yy.gov.cn/art/2025/1/27/art_1229143481_1808950.html |
政策图解: | https://www.yy.gov.cn/art/2025/1/27/art_1229143482_1808951.html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展活动,优化办会办展环境,培育本市会展品牌,促进会展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展,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一项活动、会议、展览等事务起主要组织和领导作用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的委托,负责具体实施组织、操作及管理事项的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主办单位要求把活动落地实施。 第三条 会展发展应当以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为重点,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行业自律、有序竞争、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融湾中心是本市会展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活动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政策解读、监督等。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会展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市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补助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会展行业发展。资金使用具体办法由市融湾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市融湾中心应当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创办、培育品牌会展,支持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大型特色品牌会展。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举办行业会展活动,支持引进与优势产业、重点产业等有关的品牌会展。 第八条 市融湾中心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资助和奖励机制,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办单位、招揽单位(个人)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九条 申请会展资助或者奖励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市会展办(会展业管理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市会展办(会展业管理科)会同市财政局经审核无误符合资助或者奖励条件的,按照相关的规定予以发放。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十条 招展信息(广告)应当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未经主办单位授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广告)。 招展信息(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禁止发布下列信息: (一)对不同参展商招展发布不一致的信息;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信息。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有合法承办展会的经营资格和相应承办展会的经营范围,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展会活动风险评估、监管服务等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活动全程安全有序。 第十二条 参展商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其展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展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展示、销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流通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未经批准,擅自销售依法应当经过批准方可销售的进口展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市场化举办的展会活动冒用党政机名义,或者违规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夸大活动影响力、进行非法敛财,影响恶劣的,由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会展活动应当在具有商业用途、相应功能规模、符合消防、安全及办展办会要求的会展场馆、酒店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场地举行。 场馆运营单位应当落实防冲撞设施,负责场馆的管理维护,应当定期检修场馆设备、设施,确保场馆及相关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能够正常运行;建立场馆安全防范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配备安保人员,在会展活动期间做好安全、消防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现场巡查制度,对活动期间下列情况进行巡查: (一)举办单位是否有存在虚假宣传; (二)参展商及其参展行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试用期1年。 政策原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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