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 01- 23 14: 15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索引号 | 739458829/2025-00497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 |
余人社保追告字[2025]03号 当事人:李运杰,男,1977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王皮溜镇李堆行政村李堆,身份证号码:412*************31。 余姚市普润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工伤职工张艳红,身份证号码:432*************22。其家属于2024年08月13日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张艳红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中心向张艳红家属一次性先行支付关于张艳红案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834442.08元,张艳红父亲张攸余自2023年10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1443.56元/月(至丧失先行支付条件),张艳红丈夫杨廉庆自2023年10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1924.74元/月(至丧失先行支付条件)。现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中心将做出决定:责令你将截至2025年01月10日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888334.88元偿还本中心。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特此告知。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李运杰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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