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4548543/2024-82704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 | |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4年度第六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宁波某器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4年5月31日,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安排,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三七市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某器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陪同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厂区北侧一楼用于木制品加工的板式车间内的木粉尘收集场所的集中除尘装置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8.4.2“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的要求,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6月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器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9月3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宁波某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案。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安排和兰江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年度执法计划要求,2024年8月7日,兰江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宁波某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麻某某的陪同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焊接与热切割车间一名员工(朱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8月14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9月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余姚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4年6月13日,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安排,梨洲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的陪同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液化石油气储存使用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6月21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9月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浙江某塑业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以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2024年7月12日,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安排,临山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浙江某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某的陪同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模具车间1个台钻皮带轮缺少防护罩,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6.1.6“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二楼疏散通道中堆放货物、占用疏散通道,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12.0.6“在建筑使用或运营期间,应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封闭”的规定。浙江某塑业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戚某某。7月17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塑业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以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9月12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对该企业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戚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余姚市某包装用品厂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案。2024年6月17日,根据分级分类监管和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安排,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某包装用品厂安管员施某某的陪同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自2019年以来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6月1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包装用品厂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8月27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