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4548543/2024-82231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 | |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4年度第五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宁波市某家纺有限公司占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以及赵某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4年5月27日,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安排,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阳明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在宁波市某家纺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何某的陪同下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后道车间共设有东、南、西、北侧4个安全出口,其中东、南、北侧3个安全出口处堆放货物且门锁关闭,西侧安全出口处堆放货物未保持畅通,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12.0.6“在建筑使用或运营期间,应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封闭”,占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纪某某。赵某作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相应的职责。5月31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某家纺有限公司占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对赵某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也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7月25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纪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主要负责人赵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余姚市某管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2024年7月5日,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安排,三七市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某管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方某某陪同下对该单位厂区二楼北侧供水区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区域有循环水池1处,属于有限空间,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方某某。7月12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管业有限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8月3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某(宁波市)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4年7月11日,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安排,临山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某(宁波市)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宋某某的陪同下对该单位生产车间、办公室台账资料进行检查,发现车间内1个氩气瓶、1个氮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3“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7月12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宁波市)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8月1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黎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2024年5月17日,根据朗霞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报请,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朗霞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在朗霞街道派出所、朗霞街道赵家村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现场负责人汪某的陪同下对朗霞街道赵家2区3号的西北角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存放有色浆(白色、黑色、钛兰等)173桶,上述173桶色浆属于黎某所有,用于经营。根据5月27日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显示,抽样的白浆、黑浆、钛兰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核实,黎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共取得违法所得34130元。6月1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黎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7月2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黎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色浆173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肆仟壹佰叁拾元整,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4年5月16日上午,根据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安排,阳明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钱某某的陪同下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铝粉抛光场所未落实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未安装除尘设备,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5月22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7月2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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