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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4548543/2024-81488 内容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4-0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4年度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余姚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2024年3月20日,根据临山镇应急消防管理所组织开展年初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安排,临山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对余姚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放置有641桶18KG/桶的油性油漆(UV270-10底漆、UV361-1F面漆、UV2319-1底漆)和7桶180KG/桶的乙酸乙酯,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性油漆、乙酸乙酯)一个月以来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3月2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6月21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案。2024年5月31日,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安排,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三七市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安管员朱某某陪同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冷却水循环池1处、污水处理装置1处,均属于有限空间,未按照规定对上述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谭某。6月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6月2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谭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4年4月15日,根据马渚镇安全生产整改方案整治工作要求,马渚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张某某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4月1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7月2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余姚市某五金配件厂(经营者符某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根据小曹娥镇年度执法计划,2024年5月28日,小曹娥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余姚市某五金配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从事铝制品抛光加工,未制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抛光车间地面、设备、产品上粉尘堆积严重,最厚处达一厘米,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6月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五金配件厂(经营者符某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7月1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市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案。2024年5月15日,根据泗门镇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泗门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的陪同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装配车间前后两个出口被占用,不符合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2.0.6“在建筑使用或运营期间,应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封闭”的标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某。5月24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7月1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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