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探索规范不予处罚制度,扩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提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统一性。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六条 3.《关于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审慎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甬综执法〔2020〕12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工作的通知》 5.《浙江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浙林防〔2022〕58号) 6.《浙江省水行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浙水法〔2022〕8 号) 7.《浙江省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8.《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浙气规发〔2023〕1号) 9.《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浙民法〔2022〕157号)、 《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浙民法〔2023〕165号) 10.《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浙人社发〔2023〕61号) 11.《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批)》(浙粮发〔2023〕8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及业务流程图的通知》(浙粮发〔2022〕46号) 12.《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13.《浙江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浙档发〔2023〕19号) 14.《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发改法规〔2023〕324号) 15.《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浙人防办〔2023〕4号) 16.《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17.《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浙体政〔2023〕335号) 18.《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甬综执〔2023〕3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正文部分,共有17条;第二部分附件部分,共有4个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正文部分共十七条 第一条规定了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不予处罚的定义,不予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形; 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了综合裁量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开展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流程; 第八条规定了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形。原则上按照清单执行;清单以外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通过集体讨论要求进行处罚; 第九条至第十条规定“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综合认定因素; 第十一条规定“及时改正”的具体情形; 第十二条规定“首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规定办法和清单可作为处罚裁量说理内容; 第十四条规定对不予处罚事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办法的冲突处理、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时间和适用主体。 (二)附件部分共四个 附件1是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梳理形成了《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目前共涉及14个领域106个处罚事项; 附件2是我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的《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扩展清单》,共涉及3个领域11个处罚事项; 附件3是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流程图; 附件4是《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四、实施日期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政策解读单位 政策解读单位: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马骏,0574-89553402。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4/7/23/art_1229559472_178987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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