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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4548543/2024-80762 内容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4-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4年度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余姚油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2024年3月26日,根据阳明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报请,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余姚油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的陪同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当场对800千克柴油予以异地扣押,同时对柴油进行抽样取证并进行送检。4月1日,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柴油样品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国VI 0#标准。4月3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油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余姚志强油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取得违法所得84152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5月20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油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800千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万肆仟壹佰伍拾贰元整,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余姚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2024年3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兰江街道应急管理所在余姚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有一个容量为8吨的柴油罐,内部存放有0号车用柴油(VI)。自2023年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以来,该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柴油未进行过安全评价。3月1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5月20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市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案。2024年4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低塘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对宁波市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电焊工刘某某正在车间从事金属件焊接作业,刘某某现场未提供焊接等相关资格作业证书。4月2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6月12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宁波市包装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根据2024年度兰江街道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2024年4月2日,兰江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包装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月1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对宁波市包装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5月14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包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余姚市汽配有限公司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2024年3月27日,根据临山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对1月份企业检查情况进行回头看工作安排,执法人员对余姚市汽配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全生产台账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厂区3楼至1楼共有北侧、东侧两个安全出口,其中3楼东侧安全出口处被货物占用堆放未保持畅通,且通向下一层的楼梯口被门板封堵无法通行;不符合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2.0.6在建筑使用或运营期间,应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封闭的要求,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从询问中了解到,余姚市汽配有限公司占用、封堵经营场所出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总经理袁某某。3月2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汽配有限公司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5月30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汽配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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