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姚东自来水有限公司(梁弄镇)自来水价格试行改革政策解读 | |||||
| |||||
一、自来水试行价格改革主要内容 梁弄镇镇区由后杨岙水厂供水,现状收费标准为2003年制定,居民自来水为0.85元/立方米,单位企业用户为1.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为1.9元/立方米。目前,梁弄自来水厂新建工程完工,将由余姚市姚东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并向梁弄镇供水,同步实行新的自来水供水试行价格。 本次水价改革主要以建立居民阶梯水价、落实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为主,试行价格与舜建集团姚东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销售试行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标准一致。具体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 1.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计量,各级水价户月用水量与我市其他自来水公司一致,第一级为6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级为7-17立方米,第三级为18-30立方米,第四级为31立方米及以上;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为第一级2.00元/立方米,第二级2.90元/立方米,第三级4.00元/立方米,第四级5.20元/立方米。 2.非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户(合表用户)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2.60元/立方米。 3.趸售用户到户水价为2.60元/立方米。 上述水价均包含水利工程水价0.52元/立方米(其中水资源费0.2元/立方米)和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1.非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为4.80元/立方米,包含水利工程水价0.52元/立方米(其中水资源费0.2元/立方米)和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 2.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企业用水到户价格为6.60元/立方米,包含水利工程水价0.52元/立方米(其中水资源费0.2元/立方米)和污水处理费1.90元/立方米。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企业主要是印染、电镀、纸浆、皮革制造、制药、冶炼、化工、废塑加工、不锈钢熔炼和金属表面化学处理等工业企业。 3.特种用水到户价格为8.00元/立方米,包含水利工程水价1.32元/立方米(其中水资源费为1.0元/立方米)和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是指洗车、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4.村级总表用水到户价格为2.60元/立方米,包含水利工程水价0.52元/立方米(其中水资源费0.2元/立方米)和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主要适用于梁弄镇自来水管网改造期间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村级总表用水。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和理由 (一)水资源费调整要求。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文件要求,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需从每立方米0.08元调整至0.20元,特种用水需从每立方米0.08元调整至1.00元,并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调整到位。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三)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等文件要求,居民生活用水要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目前我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市姚东自来水有限公司均已对供水区域内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生活用水设置阶梯水价。 三、如何解决“一户多人口”用水量、困难群众利益保障等问题?公共服务场所执行水价是否有价格优惠? (一)关于“一户多人口”家庭阶梯水量的设置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者单个水表对应的家庭户籍人口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月可相应增加2立方米。对于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同住,实际居住人口多于4人的情况,依申请,可按户籍人口与《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家庭实际居住人口。具体办法由自来水经营企业制定落实。 (二)关于困难群众的利益保障问题 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用水继续实行价格补贴政策。在所辖供水区域内,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户、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三老人员以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实施用水价格补贴,标准为每月3立方米,补贴方式为市姚东自来水有限公司直接免收水费,价格补贴外的用水量按正常阶梯式水价计收。 (三)对部分公共服务场所执行居民水价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对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残疾人托养机构、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以及经市资规、住建等部门认定并经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的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的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的生活用水;民政部门批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经市卫健局备案的托育机构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的非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户(合表用户)到户价格每立方米2.60元(含污水处理费0.85元)计收。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施琪阳 联系方式:0574-89553336 解读时间:2024年6月12日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4/6/12/art_1229559472_1788816.html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