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5282/2024-62665 | 内容分类: | 应急管理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4-0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牟山镇人民政府 |
关于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拆窗破网”专项攻坚整治行动的通知 | |||||||||||||||||||||||||||||||||||||||||||||
机关各办(所、线)、各行政村(社区):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组织逃生和灭火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消安委办《深入推进消防“生命通道”畅通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根据《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宁波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拆窗破网”专项攻坚整治行动的通知》(甬安委[2024]号),决定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拆窗破网”专项攻坚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所有居住出租房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店招)和防盗网(窗)等障碍物。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整治部署阶段(5月26日前)。完成“拆窗破网”专项攻坚整治行动部署。 (二)重点攻坚阶段(5月27日至8月31日)。全面完成排摸、拆除攻坚行动。 (三)持续巩固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总结经验,建立常态长效机制,杜绝反弹。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党委委员(综治)、公安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应急消防管理所所长、相关办(线)和各行政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员的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其中:镇党委书记、镇长负总责,党委副书记统筹协调,党委委员(综治)具体抓,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治安管理相关工作,应急消防管理所主要负责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二)组建施工队伍。组建施工队伍,提供免费拆除服务,对拒不配合的要实施强制拆除;各行政村(社区)要配合做好拆除保障工作。 (三)强化工作推进。一是摸清底数,由镇派出所提供出租房登记底数。二是现场核查,由应急消防管理所牵头实施,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出具《牟山镇消防排查检查记录表》(上附镇应急消防管理所联系人及免费拆除施工队伍联系号码),明确限期整改时间为3天;若房东不在本地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先电话通知并邮寄送达。三是行政处罚,对未按期整改的由应急消防管理所依法实施顶格处罚(承诺拆除的可以延期3天)。对拒不整改的要实施强制拆除,对存在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开展居住出租房“拆窗破网”专项攻坚整治行动作为落实“两个至上”的具体举措,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畅通“生命通道”,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二)行动上要坚决果断。要迅速行动起来,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组织开展全面排摸,发现一个拆除一个;对拒不配合的,要依法顶格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拘留。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自行做好拆除工作;同时做好视频采集,严防发生舆情事件。 (三)责任上要落地见效。各有关办(所、线)、行政村(社区)要通力合作,按照行业领域职责分工主动担当,聚力推进;行动开始后,要将每日行动进度上报镇应急消防管理所。 附件:1.牟山镇居住出租房“拆窗破网”专项攻坚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相关法律依据 3.牟山镇消防排查检查记录表(模板) 附件1 牟山镇居住出租房“拆窗破网”专项攻坚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 磊 裘晓白 常务副组长:张立东 副 组 长:朱鸣啸 吴 杰 组 员:吴恩民 张 铮 章金俊 李建文 史长明 吴列民 吴忠鑫 胡士宏 顾 超 陈立锋 戚国庆 陈正金 附件2 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十二条:阻碍执行职务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一)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四)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五)以泼洒污物、公然辱骂、使用轻微暴力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抢夺、扣留、污损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证件、器械等物品的;(七)当场隐匿、撕毁执法机关法律文书的;(八)致使执法行为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执法对象逃离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 三、《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宁波市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出租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二)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便于从内部开启;……。 五、《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点第四项: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公共部位不得堆放可燃物。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附件3 牟山镇消防排查检查记录表 (出 租 房) 检查日期:
备注:镇应急消防管理所联系电话: 免费拆除施工队联系电话: 牟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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