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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4548543/2024-62325 内容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4-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4年度第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宁波市江北某安全事务所出具虚假安全评估报告案。2024年2月22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宁波市江北某安全事务所2023年12月出具的《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专项安全评估报告》与事实不符:1.该安全评估报告2.4主要物料的储存和使用情况中,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备货区最大储存量为0.4t,不符合(甬应急[2020]9号)《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专项安全评价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2款的要求;2.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安全评估整改确认表中,割草机成品测试区与危险化学品备货库采用防火板作为安全隔离措施,不符合(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2.3。宁波市江北某安全事务所出具虚假安全评估报告。2月2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宁波市江北某安全事务所及其项目负责人许某某出具虚假安全评估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5月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江北某安全事务所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5月9日,依法对许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浙江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案。2021年9月,浙江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宁波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开展安全现状评价。2022年1月6日,浙江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宁波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4月5日出具了部分整改确认意见。执法人员发现浙江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宁波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时,在报告第35页中,表5-1《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符合性检查表的第45项检查评价结果为“符合,作业厂房符合相关要求”,与生产车间南、北两侧与周边企业之间建有钢棚相连,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事实不相符;在报告第48页中,表5-6《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试行)》检查表的第11项检查评价结果为“符合,丙烷气瓶间有视频监控”,与生产车间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事实不相符。浙江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3月2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5月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4年1月17日,根据“园中园”“厂中厂”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铝压铸车间、喷漆车间、铝抛光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喷漆室、油漆储存场所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性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铝压铸熔炉的天然气使用场所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性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8.3.3,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月22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4月7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案。2024年3月11日,根据泗门镇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泗门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西侧一楼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发现其西侧一楼生产车间西面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东侧安全出口被锁闭,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12.0.6。3月2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4月25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宁波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余姚市低塘镇热处理厂(经营者:钱某某)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2024年1月19日,根据线索,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低塘街道应急管理所对余姚市低塘镇某热处理厂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厂现场存放有400公斤/罐的液氨储罐共7个,其中3个是满罐,液氨浓度均为99.99%,剩余4个是空罐,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液氨未进行安全评价不足三个月。1月25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低塘镇热处理厂(经营者:钱某某)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4月24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低塘镇某热处理厂(经营者:钱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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