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62012 | 内容分类: | 物价管理 |
主题分类: | 物价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简介 |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简介
为更好保障民生需求和充电安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0号)规定,对居民住宅小区集中充电设施以及涉及转供电的集中充电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作了明确。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0号)规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 二、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合表用户电价。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3〕139号)规定,目前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如下表所示: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住宅小区设置集中充电设施的,用电方可向电网企业企业提出“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申请,具备装表条件的,充电设施用电量应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装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三、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涉及转供电的,按《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执行,转供电主体为工商业用户的,月度用电价格按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月度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月度用电价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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