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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4548543/2024-61018 内容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4-0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4年度第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宁波电子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其主要负责人戚某某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根据浙江省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整治等行动,2023年11月6日,泗门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姚某某的陪同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件、微电机电刷架。液氨仓库、液氨分解炉、危化品中转仓库、烧结炉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危化品中转仓库未安装通风换气设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9.3.1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某某作为宁波电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相应的职责。

2023年12月11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电子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对戚某某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月10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戚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慈溪市塑料制品厂(经营者:郑某某)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案。2023年11月10日,根据线索,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小曹娥镇应急管理所在慈溪市塑料制品厂现场负责人祝某某陪同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现场存放有原料成品和设施设备:成品油漆(20KG/桶的亮光黑底漆共17桶、20KG/桶的UV面漆共半桶、20KG/桶的UV底漆共半桶)、半成品油漆(180KG/桶的半成品黑浆共2桶、180KG/桶的半成品无色共5桶)、稀释剂(170KG/桶的二甲苯共1桶、200KG/桶的丙二醇甲醚醋酸酯(PMA)共2桶)、固化剂(230KG/桶的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的聚合物溶液190共1桶、215KG/桶的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的聚合物溶液175共1桶)、树脂(200KG/桶的醇酸树脂1270B共4桶、200KG/桶的醇酸树脂132共3桶、200KG/桶的醇酸树脂262共1桶)和分散机1台。上述物品为慈溪市塑料制品厂所有,用于生产油漆。慈溪市塑料制品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设施设备未防爆,未安装气体报警装置,未安装排风扇,危化品储存、使用场所未进行安全评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厂生产、存放的成品油漆进行现场抽样取证并送检。11月16日,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确认抽样取证中的亮光黑底漆、UV面漆、UV底漆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慈溪市塑料制品厂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共取得违法所得12500元。12月5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慈溪市塑料制品厂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月3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厂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案。2024年1月13日,低塘街道办事处根据“1.9”火灾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低塘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在宁波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陪同下对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有2人(麻某某和丁某某)在进行电焊作业,电焊工麻某某和丁某某未能提供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明。1月1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2月1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余姚市压铸厂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3年11月1日,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铸安2023”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安排,阳明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余姚市压铸厂总经理蒋的陪同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铝粉抛光场所粉尘堆积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风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该单位为工贸企业,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月21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压铸厂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1月10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某涂装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23年12月4日,根据《余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姚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余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园中园”、“厂中厂”专项整治督查督导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朗霞街道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某涂装有限公司安管员刘某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二层西侧仓库内存放油漆稀料(56桶16KG/桶的油漆(镀膜面漆和镀膜底漆)、1桶160KG/桶的稀料(乙酸乙酯),共1076KG)等危险化学品。根据《宁波某涂装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XD/APQT2022126),该公司甲类备货仓库设置于车间三层靠南侧,车间二层西侧仓库为普通仓库,存放于车间二层西侧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2024年1月10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涂装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月27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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