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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牟山镇中心小学
发布日期: 2024- 03- 18 09: 17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学校类别:小学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62496928

学校简介:

余姚市牟山镇中心小学座落于素有“姚西明珠”之称的牟山湖北岸,S319省道金牛西路旁,距G92杭州湾环线高速牟山互通仅2千米,离余姚城区14千米,离上虞市区10千米,交通十分便捷。

学校前身是魏家村魏镜宇父子创办于清咸丰八年(1858)的镜宇公塾,辛亥革命胜利后改成学校。1991年1月,牟山乡被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改为建制镇,学校又改名为牟山镇中心小学,1992年2月,搬入现校址,2006年,学校扩建为现今规模。学校占地面积13800平方米,建筑面积8800平方米。学校建有功能齐全的综合楼、教学楼、生活楼、200米环行塑胶操场和标准的篮球场地。拥有微格教室、心理辅导室、资源教室、书法室、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创新实验室、舞蹈室、阶梯教室、演艺厅等专用教室。校园布局合理,各项教学服务功能齐全。现有18个教学班,700多名学生。

学校以“塑阳光少年 铸军人之魂”为育人理念,以“崇德 博学 明志 求真”为校训,以培养“有担当、有文化、守纪律、能吃苦”的阳光少年为育人目标,全面提升办学质量。学校把“学军教育”作为学校特色发展方向,现在是“东海少年军校基地学校”、“余姚市学军教育特色学校”、“余姚市德育特色学校”、“余姚市廉洁教育示范学校”。学校的特色办学经验被宁波电视台、余姚电视台、《火炬》、《余姚日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宣传报道。近年来,学校还先后荣获浙江省标准化学校、浙江省健康促进学校(金牌单位)、宁波市首批数字化校园、宁波市文明校园(第三批)、宁波市绿色校园、宁波市示范性资源教室学校、宁波市大中专学生优秀实践基地、宁波市五星级基层党组织、余姚市教育系统首批(12个)党建特色品牌学校、余姚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和鲜明的办学特色,赢得了学生的喜爱、家长的青睐和社会的赞誉。如今的牟山镇中心小学,已步入现代化的乡镇中心小学,我们有信心,有能力让每一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让每一个孩子生命阳光灿烂。

余姚市牟山镇中心小学章程

2023年11月 13日经第11届第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3年 11月15日经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通过,2023 年 12 月20日经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24年 1月5 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余姚市牟山镇中心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余姚市牟山镇中心小学;简称:牟山镇小;英文译名为Moushan Central Primary School;英文简写为:MCPS;地址为余姚市牟山镇金牛西路63号;邮政编码为315456;学校网址为:http://moushanzx.yyedu.gov.cn/ 。

第三条 本校由余姚市教育局举办,经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牟山镇教育服务区内招生,招生对象为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1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810人。

第五条  办学理念:“塑阳光少年 铸军人之魂”。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为学生、教师终生发展打好基础,强化学军特色,全面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提升办学水平,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为。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军魂养正、知行树人,让每个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一个“有担当、有文化、守纪律、能吃苦”的时代新人为。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重视对教师的综合素质的培养。激励广大教师以赤诚之心、奉献之心、仁爱之心投身教育事业,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培养一批扎根乡村学校,奉献乡村教育的各级各类教坛新秀和学科骨干教师。

第九条 学校文化和办学特色:学校坚持“少年军校”的办学特色,以“面向全体,全面发展”为校训,以“崇德、博学、明志、求真”为校风,以“严谨、务实、拓新、求真”为教风,以“勤奋、活泼、虚心、文明”为学风。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余姚市教育局党委。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计算工作量。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

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 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 “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 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共青团和少先队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 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3. 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 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 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和党建

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其中党建办公室是承担党建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党支部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为班级集体的组织指导、教育管理者,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力量之间的联系。学校制定班主任工作规程,明确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完善班主任的培养、任用与考评制度。

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及各项管理活动的基本单位,为强化和规范教师管理与学生自主管理,使学校管理趋于制度化、科学化,制定班级日常量化管理评比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促进学生社团建设,维护学生社团的权益,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印发的《中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学校按照学生自发与学校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思想道德、技能成长、志愿服务、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类型的学生社团建设,学校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学生社团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等手续;学生参加社团必须按社团规定的要求履行入团手续,并服从社团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学生社团建设要结合学校第二课堂建设的相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才。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建立劳动教育清单制度,明确家务劳动、校内外劳动时间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学会 1 至 2 项生活技能,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素质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和中小学生“五项管理”规定,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把减负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遵循教育规律,遵重青少年学生成长规律,制定提升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建立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机制,健全引导教师潜心育人的评价机制,拓宽以完善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的多元评价办法。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实行分类评价,扭转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的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发挥教育评价的积极正向作用;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导向,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余姚市教育局《关于提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的通知》,切实减轻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教师要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优化作业设计和严格控制小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保证小学生每天10小时的睡眠时间和1小时的户外运动时间。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个人手机(电话手表)带入校园。学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将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严格落实教育部2023年制定的《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学校创导正确的儿童观,成才观。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学校全面实行“军衔制积分评价机制”,注重学生过程性评价,评价结果和“军校之星”等各类积极分子评选、“魏洽记慈善助学基金英才奖”评选挂钩。

第二十七条   规范学校的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并用制度进行全面的质量监控。要求每一位任课教师规范执行课堂教学管理制度,促使学校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一、以学生为本,关爱学生

教师要善于沟通,让学生感受关爱。同时,教师要注重倾听的技巧和方式,改善与学生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有效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同时关心学生的生活环境、心理动态,友善沟通,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各种问题,集中精力学习。

二、 正面引导为主,注重激励

教师注重课堂语言对学生的激励和自信。对学生多正面引导,多鼓励表扬。正面引导和激励形成学生的积极态度和良好的师生关系,有助于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

三、 加强学生的自主管理

进行有效的课堂管理,提高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让学生有作为课堂主体的参与意识,积极配合老师,共同做好课堂管理。课堂管理中,教师要尊重学生的自主管理,让学生参与课堂管理,构建平等、民主的管理机制,在课堂上实现师生互动,真正促进学生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通过日常体育教学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和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各举办一次学校田径运动会和达标运动会,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个体和集体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学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着眼于心理素质的培养和人格的全面发展。学校两周开设一节心理健康课,结合班会活动、课外活动、团体活动、思政活动来进行,由兼任心理教师执教。教师根据个体心理特点与规律,引导学生积极向上,使学生在活动中调节其不良的心理状态,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鼓励学生主动前来咨询。组织教师通过对有心理障碍和心理偏差的学生进行面对面的认真分析和疏导,帮助他们增强自我调适能力,促进个性心理健康和平衡发展。

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来帮助家长提高认识,帮助家长掌握更多的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班主任还可以通过电话、QQ、微信等联系方式,与家长进行更多的交流,及时把学生的情况反映给家长,取得家长支持、认同,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第三十条  学校艺术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一项战略任务,要从提高国民素质的高度,切实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学校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

学校要普遍成立各种艺术活动小组和社团,每个学生至少要参加一项艺术活动。大力组建合唱团、舞蹈团、古筝队、书法社、美术社、军体拳等为主的校级艺术团队。积极组织、辅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艺术比赛。学校每年举行一次艺术节,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比赛和展演。学校设置艺术教学需要的音乐、舞蹈、书法、美术等专用教室,配置艺术教育教学活动器材,形成学校艺术教育长效保障机制。

学校根据《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精神,开设劳动课并做好劳动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校学生对劳动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不断提升学生的劳动水平。学校结合实际和学生年龄特点,主要分为自理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创新劳动四大类。依据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的要求,形成了各具指向性的年段劳动目标,旨在提升学生在知识与技能、劳动习惯、劳动品质上等综合素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以加快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以教育改革和教育信息化为两翼,驱动学校实现教育强校的发展目标。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核心素质,使学校所有班级共享优质数字教育资源,促进各班均衡发展。学校培养学生平等、快捷、有效、健康地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奠定他们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基础。

学校稳步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在制订实施方案时有明确的目标和标准,按照前瞻性、实用性、可扩展性、规范性和实际情况,对教育信息化逐年进行分步实施。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进一步升级,把学生管理、教师考勤、资源管理等全方位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范畴,打造智能化校园。 

学校加强教育资源库和教育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指导各科教师配置急需的教学资源,鼓励各班开发具有本班特色的优质教学资源,并将各类教育教学资源整合到校教育资源中心。通过镇、区、市、省、全国的互联互通,突破现有教学模式的时空限制和教学条件限制,使全校师生都能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务实、勤奋、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和方法。加强教科研培训和实践,注重青年教师科研能力的培养和提升,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各类的论文、课题评比。牢固树立教科研服务教学,打造高效课堂的意识,努力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上学期间中午不能返回家中就餐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  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培训平台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

义务教育条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根据余姚市班主任星级评定和市教育局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87.7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党团组织、职能职责、议事程序、校务公开、教育教学、教师人事、学生学籍、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考试管理、安全管理、分配制度、职称职务、评先评优、校园文化、法制教育、教代会、师生申诉、社会实践、社团管理以及其他各项管理活动等。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并报余姚市教育局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 15 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户籍生面向全镇范围内招生,非户籍生面向牟山湖村、湖山村、魏家村、牟山村、新东吴村和牟湖社区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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