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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4-6195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4〕10号 生成日期: 2024-03-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房屋征迁安置房建设和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房屋征迁安置房建设和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余姚市房屋征迁安置房建设和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房屋征迁安置房全流程管理工作,提高安置房和征迁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房屋征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安置先行,以房等人”的指导思想,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和统筹管理的意见》(甬城改办〔201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征迁工作的实施意见》(余党发〔2010〕33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房主要用于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迁人安置。

第三条  安置房建设要根据征迁工作需要提前制定安置计划,谋划落实安置用地,做好规划调整、政策处理、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确保安置房建设有序推进,及时安置被征迁人。

第四条  安置房建设采取政府自建(含回购)和市场化筹建模式,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出让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安置房建设要顺应商品房市场发展趋势,提升安置房建设品质,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及《关于提升宁波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品质的指导意见》(甬城改办〔2019〕8号)有关要求实施。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安置房项目选址。安置房选址时要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充分考虑被征迁安置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现实需求和生活习惯,广泛听取意见,测算安置需求总量,合理规划项目选址。

第七条  安置房项目方案设计。依据安置地块规划条件,相关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协调一致,科学设计安置房套型大小及户型结构,力求满足被安置人实际需求。进一步提高项目品质创新设计理念,充分考虑安置小区及其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共活动空间等设施。

第八条  安置事项约定。约定内容一般包括住宅安置比例,住宅基准价格,差价结算及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商务办公用房、附属小间、停车位建设与处置,建设设计要求,人防设施、物业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和社区用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内容。 

第九条  安置土地出让。根据安置房建设方案及回购方案、回购价格,对安置土地进行地价测算评估会审,完成相关审批,附带建设方案和回购方案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审批。各相关部门牵头落实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个阶段审批工作,精简各阶段审批事项、审批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期限等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规范标准,牢固树立“质量为本、品质为根”理念。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初步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安置房调配。加强安置房在市级层面的统筹管理,以减少征迁成本为原则,结合现状的安置房源实施跨区域调配,多种方式谋划征迁安置需要。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根据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和业主单位对房源的调配申请,按照统筹兼顾、属地优先原则,实施一项目一调配,安置完毕应及时结算,并退回剩余房源。

第十三条  安置房分配。安置房建设单位在安置房交付后应及时纳入房屋征管部门安置房源数据库。实施单位会同业主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制定分房办法,确定安置房源、套型分配、安置价格、结算办法等,分批有序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完成安置房分配工作。

第十四条  安置房存量房源管理。建立安置房房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安置房的交付、使用及存量房源实施闭环管理。切实加强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房源去化处置流程化监管,通过拍卖、市场化租赁等方式多渠道去化,以盘活资产。畅通安置房与保障房之间转化通道,根据需要适时将部分安置房转化为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加强对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严格把好前期物业准入关,强化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督促物业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创造“生活舒适、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小区环境,全面提升安置小区管理品质。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全流程管理工作,成立市安置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依照商品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依法履行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及时督促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并按照职能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安置房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全面监督各环节的执行情况。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中长期安置房建设发展规划及当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

(三)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安置计划编制、数据统计、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同做好安置房分房及资金结算;建立安置房源管理信息数据库,做好安置房交付、统筹调配及定期梳理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存量房源提出去化处置建议等。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安置房项目选址及土地落实、土地开发规划条件出具、安置房设计方案会审及确认;安置用地地价会审及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项目审批和施工全过程监督管理;安置小区物业规范化监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费的缴存、使用管理;安置房投资和销售信息统计等工作。

(六)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监督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资金监管和保障。

(七)市税务局负责安置房涉及的核税工作。

(八)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或明确安置房回购政策)、日常维护、安置房源信息统计整理上报、规范化管理,杜绝违规出让、占用等问题,配合做好安置房交房、开票、交钥匙、不动产登记、处置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存量安置房等工作。

(九)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安置用地的政策处理和征迁对象的有序安置,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建立安置小区长效管理机制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余姚市拆迁(征收)安置房建设调配管理办法》(余政办发〔2013〕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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