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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 12- 05 08: 29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阳明街道
索引号 73213467X/2024-84635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阳明街道办事处
生成日期 2024-1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公告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余姚市人民政府阳明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公告

洪涛(身份证号:31011019******3311):

由本机关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余姚市新城市花园***幢北侧靠中间屋顶处改变原房屋结构。该建筑北侧靠中间屋顶处存在部分升高,升高部分长约4米,宽约1.5米,最高处升高约1米,为砖混结构,从2022年11月份起开始建设。现场勘查时,以上涉案建筑已建设完成。经核实,上述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具备补办条件。

现案件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花园***幢北侧靠中间屋顶处升高部分。

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内容,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顾建科  宋姚军

联系电话:0574-62836797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西体育场路2号

附件:《余姚市人民政府阳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余阳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292号


余姚市人民政府阳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4日图片3.png图片4.png图片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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