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余姚市2024年度地产市场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公告规划道路南侧、东环北路西侧地块(用地四至、规划条件附后)。公告时间自2024年11月08日至2024年11月17日十天。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告期间来电或来信,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462652870;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57489554558、89554522(节假日值班电话)。来信请寄往:余姚市南雷南路1号金融中心大楼14楼,邮编315400;余姚市南兰江西路288号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315400。 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08日 强 制 性 内 容 | 用地位置 | 出让地块位于凤山街道,具体范围为东至东环北路防护绿地,南至规划公园绿地,西至规划道路,北至规划道路(四至详见附件)。用地面积为9280平方米、折合13.92亩(具体面积以勘测定界为准)。 |
| 引 导 性 内 容 | 1、地块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处理好与周边地块的关系,特别是处理好与西侧高风中学、北侧住宅小区的关系。 2、方案应注重沿东环北路的城市界面,注重沿道路空间界面的整体统一和局部丰富,加强沿路城市天际线的塑造。 3、建筑布局要立足提升城市形象,建筑风格应体现现代建筑景观,并满足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塑造舒适美观的空间环境;建筑色彩宜以明快的暖色调为主。 4、退界距离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要求。 5、户外广告、外立面装修、店名招牌等须统一规划设计,并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严禁在屋顶或屋顶檐口以上设置广告牌,破坏连续的建筑物天际线;广告的构成元素、尺度大小、材质、颜色建议与建筑的立面韵律相协调。 6、做好建筑节能设计,鼓励使用环保、节能的新型建筑材料。 | 用地性质 | 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商务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5%—30%。 | 控 制 指 标 | 地 块 编 号 | 用 地 代 码 | 用 地 面 积 (ha) | 容 积 率 (m2) | 建 筑 密 度 (%) | 绿 地 率 (%) | 建 筑 高 度 (m) | 停 车 位 配 建 (位/100 m2) | 地 下 空 间 深 度 (m) | / | B1+B2 | 0. 9280 | ≤1.6 | ≤45 | ≥20 | ≤60 | 机:≥1.0 | ≤6 | 非:≥2.0 | 日照要求 | 满足《余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 建筑间距 | 满足《余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 人防要求 | 意见征求中 | 说 明 | 1、 未尽事宜应符合余姚、宁波地方技术规定、有关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2、 用地面积以规划用地红线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3、 地块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标准按照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4、 设计方案中涉及相关部门行业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施工图阶段负责审查把关。 5、 本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依法出让成交的,需重新确认。 6、 本规划条件由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 配套设施 | 1、按规范配置市政、消防、环卫、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 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按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和使用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5G基站建设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5G基站建设“一件事”集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0】128号)和《余姚市5G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9-2023)》(余政办发【2020】7号)文件执行。 4、地块建设应符合甬政办发〔2017〕8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地块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置应符合相关文件、政策等规定要求。 | 室外标高 | 整个地块室外标高为3.200—3.7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具体结合周边道路与场地做好竖向设计并满足防洪排涝要求。 | 市政依托 | 意见征求中 | 交通组织 | 1、车行出入口要求详见地块控制图则(详见附件)。并应妥善考虑交通安全及空间美观。 2、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和车辆停放,妥善处理好地块内外部交通的关系,做好地块内部与外部慢行交通的衔接,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 控制图则 | 地块控制图则(详见附件) | 其他 | 1、明确门卫、配电等附属用房布局。 2、要求报送二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设计方案报批,需提交余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余姚市城市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 3、按规范做好无障碍设计。 4、总平面布局满足消防要求。 5、地面停车库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6、建筑设计中应综合考虑灯光景观方案设计,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7、装配式建筑:按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余政办发【2017】82号)文件执行。 8、商业商务用地类项目建筑按《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执行<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余自然资规发【2019】14号)文件精神执行。 9、新建建筑需符合《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宁波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经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有关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盖章) 2024年11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