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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期间第22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 11- 04 15: 13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局

王益楠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扩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建议》悉,现答复如下:2007 年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实施了《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 号),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2008 年 8 月 11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 号),完善了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同时明确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宁波市作为试点地市,先后制定实施了《宁波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试行)》(甬人口计生委〔2007〕69 号)、《关于明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具体条件的通知(试行)》(甬人口计生委〔2008〕6 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51 号)等文件。在对国家“包括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且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政策的执行中,要求一并符合计划生育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适婚适育的年龄要求和先婚后育等规定。余姚市在贯彻落实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时,按照宁波市政策执行。

2023 年 10 月 26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 号)。2024 年 3 月 15 日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目前宁波卫生健康委、宁波财政局对于本级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已经在意见征求中,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也会积极向宁波建议,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中的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时,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分管领导:楼唯君

承办人:喻迎园

联系电话:89554177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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