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 11- 21 15: 27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政务公开科 |
索引号 | 002972698/2024-84306 |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1-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余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提高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 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 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 级(特别重大)、 Ⅱ 级(重大)、 Ⅲ 级(较大)和 Ⅳ 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行政区域、需要由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 1 )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报宁波市政府备案。 ( 2 )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3 )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 4 )乡镇、街道及其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农村、社区(居委)、企业、学校等基层应急预案结合实际自行制订,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涉及国计民生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政府备案。 ( 5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庆、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政府备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级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在市政府办公室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检查、督促和指导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参与市政府领导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和调查研究,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负责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应急管理方面其他工作。 2.3 指挥机构 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为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领导机构,专项预案启动后转换为专项指挥机构。市政府成立社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水利局)、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卫生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安监局)和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市人防办)等专项领导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未有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按照业务分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牵头,以事件主管部门为基础建立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相应事件的应对工作;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指定。 2.4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队伍、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治安、物资、工程抢险装备、技术、资金、人员防护、基本生活和气象信息等保障的有关部门。 2.5 基层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地在党政综合办公室设立办事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专项预案以及有关文件建立。 2.6 专家组织 市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聘请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宣传、演练、培训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和报告 3.1.1 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值班制度,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要按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以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1.3 相关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应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3.1.4 市政府办公室及时编发事件动态信息供领导参阅,认真研究判断各类信息,完善计划方案,提出建议对策,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向上级的信息报送工作。 3.2 监测和预警 3.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 3.2.2 各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等作出分析,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2.3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防灾警报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市级各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2.4 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红色预警( Ⅰ 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预警( Ⅱ 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 Ⅲ 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 Ⅳ 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3.2.5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3 先期处置 3.3.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工作报告。同时,根据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对于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事故等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授权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市公安局)视情启动市级预案,指令事发地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3.3.2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应在事发后 15 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做好后续报告。 3.3.3 市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等单位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3.4 指挥协调 3.4.1 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级专项预案启动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任总指挥,相关应急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吸收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执行上级政府和市政府的决策指令;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向市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3.4.2 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应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5 扩大应急 3.5.1 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需由其他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处置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或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统一指挥其他单位或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3.5.2 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联系请求驻姚部队的支援。 3.5.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区域超出市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市政府请求宁波市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市政府负责统一协调本市各方面资源参与事件处置。 3.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上级预案启动的,由上级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 3.7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3.8 调查评估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应急主管部门应会同事发地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3.9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 3.10 信息发布 3.10.1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10.2 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新闻主管部门负责。 3.10.3 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 保障措施 4.1 队伍保障 市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防暴处突队伍、民兵队伍等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公安、卫生、安监、水利、农林、环保、建设、交通、城管等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充分发挥人防专业队在平时抢险救灾中的重要作用,人防部门建立完善相关队伍、物资信息数据库;各地整合民防、民兵、专兼职消防以及山林灭火、防汛防旱、地质灾害防治等力量,建立区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市级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驻姚部队和预备役力量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突击作用,建立军地联动机制;积极调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4.2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应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动队的构成、分布、保障和运行机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4.3 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会同铁路、海事等部门建立交通运输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协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到达。 4.4 通信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6 物资保障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强化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市、乡镇(街道)、村三级的防汛防旱物资储备并建立动态数据库;经贸、供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社会代储、应急加工、技术储备等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加工、征用方案;建设、交通等部门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并负责突发事件时所需装备的快速调用、征用;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负责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突发事故所需专业车辆、大型装备、特种设备的调用,所需物资、装备和场所应实现合理分布;卫生部门建立化学灼伤、辐射以及其他疾控类药品器材的储备和快速调用机制。 4.7 技术保障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4.8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9 气象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支持和服务,提供气象灾害证明,贯彻上级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开展天气气候以及自然生态等专业气象监测,建立现场移动气象应急保障系统,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分析预警平台和发布网络。 4.10 人员防护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逐步完善与人口密度、地区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有关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1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基本的防灾减灾知识,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全市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使公众掌握避险、自救、互救、逃生、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2 培训 各地各部门应经常性进行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培训,党校(行政学院)将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 5.3 演练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综合性应急演练计划,督促协调各专业队伍和相关单位进行合成演练;各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专项或辖区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 5.4 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各地各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余政发〔2006〕79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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