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 10- 31 20: 50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阳明街道 |
索引号 | 73213467X/2024-83645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阳明街道办事处 |
生成日期 | 2024-10-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余姚市人民政府阳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
霍定军(身份证号:330219********0019):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柏字地西区33号地块内共计建筑面积为558.50平方米的8处涉案建筑。 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焕涣 成开兵 联系电话:0574-62836799 附件:《余姚市人民政府阳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余阳综罚决字〔2024〕第002号 余姚市人民政府阳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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