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阳明街道第三幼儿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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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幼儿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4-62478311 幼儿园简介: 余姚市阳明街道第三幼儿园(简称阳明三幼),地处阳明街道西街村,是原老方桥镇的集镇中心所在地。按浙江省二级四星幼儿园的标准配备建设,于2018年9月竣工,11月开园的阳明街道第三家公办园。园舍占地面积1880平方米,建筑面积2389平方米。目前拥有6个班级,被列为2018年宁波市民生实事项目之一,也是宁波市2019年村级设点公办园的首家样板园。2019年我园又接管了民转公的育才分园,园区总建筑面积2000平米,目前拥有8个班级,绿化覆盖面广,户外资源丰富,形成了一园两区的集团化管理。 幼儿园始终秉承“顺时养慧,华实并茂”为办园理念,以“办一所寓教于耕,蔓生希望的幼儿园”为办园宗旨,着立打造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培养乐玩、乐学、乐观的阳光儿童。办园以来,先后获得宁波市4A平安校园、宁波市垃圾分类示范单位、余姚市先进幼儿园、余姚市4A平安校园、余姚市智慧A级阳光厨房、余姚市巾帼文明岗、余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园区地址:西街园——阳明街道西街村景远路1号;育才园——阳明街道老方桥育才东路126号。 余姚市阳明街道第三幼儿园章程 ( 2023年11月6日经第 二 届第 二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3年11月9日经 教职工大会 通过,2023年11月18日经 余姚市 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幼儿园的领导,深化教育改革,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 余姚市阳明街道第三幼儿园 ;简称 阳明三幼 ;英文译名为 无 ;英文简写为 无 ;地址为 余姚市老方桥西街村景远路1号 、余姚市老方桥育才东路126号 ;邮政编码为 315455 ;官方网址为 无 ;注册域名为 无 。 第三条 本园由 余姚市阳明街道 举办,经宁波市 余姚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 余姚市 教育局。 本园为公办全日制 二级 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园长 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园面向 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 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办园规模为:西街园总园(西街园)为 6 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80 人;分园(育才园)为9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70人。 第五条 办园理念:顺时养慧,华实并茂 办园目标:办一所寓教于耕,蔓生希望的幼儿园。 第六条 育人目标:满足儿童的身心的安全需求,给儿童提供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满足儿童自主、自理、探索、表达的愿望,在课程中学习爱自己爱别人、感受爱与被爱的幸福。营造充满艺术美的雅致环境,让每一处都成为儿童欣赏美、感受美、表达美的天堂。帮助儿童融入团队,让他们在集体中获得存在感、价值感,愿意分享合作。 教师发展目标:做有理想信念的笃行者,做有道德情怀的教育者,做有扎实知识的学习者,做有仁爱之心的博爱者。 第七条 依托“新谷新米出方桥”的农耕特色,传承红色基因,来构建我园“初色”园本课程,课题引领,以研促教,提升幼儿发展、教师成长、园所发展。打造园所特色品牌。 总园——绿色•乐耕课程;育才园——红色•研学课程。 和而不同,美美与共,共同激发孩子通过丰富多彩的项目活动、生动有趣的游戏活动、积极主动的生活活动,亲子活动等,初步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学习、行为习惯,培养幼儿的创新意识、探索精神和动手能力,形成良好的个性性格、良好的劳动品质,为孩子成功的一生奠定良好的基础。 园训:假如我是孩子,假如是我的孩子。 第八条【幼儿园标识】 微信订阅号:阳明三幼 纪念日:将每年的春分、立夏、秋分、立冬节气,分别设立为“春耕节”、“夏长节”、“秋收节”和“冬藏节”。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三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十三条 【职工权利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本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对内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幼儿园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支部】余姚市阳明街道中心幼儿园联合支部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 3.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保教工作、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加强幼儿园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7.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8.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9.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研究拟定重大事项处理方案并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五)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六)负责教职工队伍日常管理;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九)向幼儿园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教学业务部、保健部、行政部和总务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议。园务委员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幼儿园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幼儿园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提交决策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园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本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三十三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四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七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实施垃圾分类,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八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实施垃圾分类,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九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四十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 2 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 1 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四十一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十二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五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四十九条 本园依靠 阳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 第五十一条 本园为 财政补助 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 财政补助 、 事业收入 、 其他收入 和 上级补助收入 等。 第五十二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本园重视 美工创意室、生活操作室、幼儿图书室(角) 等专用教室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宁波市 余姚市 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报宁波市 余姚市 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1.余姚市户籍或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有住房的适龄儿童(阳明街道辖区有房或有户的适龄儿童、老方桥片区“五村一居委”内的户籍儿童优先满足)。 2.有剩余学额的再招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幼儿本人或父母至少一方在本市具有《浙江省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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