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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大隐镇中心幼儿园
发布日期: 2024- 10- 11 16: 34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学校类别:幼儿园

学校性质:普惠性民办

联系电话:0574—62915078

学校简介:

余姚市大隐镇中心幼儿园是一所2002年从镇政府转制来的民办幼儿园,也是大隐镇的第一所幼儿园。通过全园教职工的共同努力在2009年12月被评为省三二星幼儿园,又在2013年12月创评了普惠型民办幼儿园,在去年3月开设了大隐镇中心幼儿园普惠型托育部。

幼儿园以“幸福、和谐、自主、快乐”为办园宗旨,服务于家长,回报大社会;以培养具有“发自内心的仁爱”“内化于心的自律”“持之以恒的坚毅”“灵动生长的智慧”“向上向善的积极”品质的儿童为办园理念;以创建一个师幼共同成长的幸福家园办园目标;以省二级幼儿园标准为基点,以“幸福”文化为园所课程理念,注重保教结合,把幼儿园建成师德修养好、保教质量高、幼儿喜欢、家长放心、社会声誉良好的学园、家园、乐园。

余姚市大隐镇中心幼儿园章程                             

序 言

余姚市大隐镇中心幼儿园是一所2002年从镇政府转制来的民办幼儿园,也是大隐镇的第一所幼儿园。通过全园教职工的共同努力在2009年12月被评为省三二星幼儿园,又在2013年12月创评了普惠型民办幼儿园,在去年3月开设了大隐镇中心幼儿园普惠型托育部。在充满希望与活力的新时代,余姚市大隐镇中心幼儿园如一颗璀璨的新星,在教育的天空中冉冉升起。

教育,是一场温暖的修行,是点亮未来的明灯。大隐镇中心幼儿园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着以培养具有“发自内心的仁爱”“内化于心的自律”“持之以恒的坚毅”“灵动生长的智慧”“向上向善的积极”品质的儿童为办园理念,致力于为孩子们打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富有创造力和启发性的成长乐园。

这里,有温馨舒适的环境,每一处角落都充满着童真与趣味;这里,有专业敬业的教师团队,他们用爱心、耐心和智慧,陪伴孩子们度过人生中最珍贵的启蒙时光;这里,有丰富多彩的课程活动,让孩子们在游戏中学习,在探索中成长,在快乐中收获。

本章程旨在规范幼儿园的管理与教育教学行为,明确幼儿园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幼儿园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我们相信,在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在家长和社会的支持与配合下,余姚市大隐镇中心幼儿园将不断开拓创新,为孩子们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幼儿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学前教育的领导,深化教育改革,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余姚市大隐镇中心幼儿园; 简称大隐中心园; 地址为余姚市大隐镇学士西路154号;邮政编码为315423 。

第三条  本园由大隐镇政府转资、个人出资举办,经宁波市余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余姚市教育局。

本园为民办全日制二级三星幼儿园。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 3-6 周岁的幼儿,从2022年3月已通过托育部登记,可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办园规模为6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00人。

第五条 幼儿园以“幸福、和谐、自主、快乐”为办园宗旨,服务于家长,回报大社会;以培养具有“发自内心的仁爱”“内化于心的自律”“持之以恒的坚毅”“灵动生长的智慧”“向上向善的积极”品质的儿童为办园理念;以创建一个师幼共同成长的幸福家园办园目标;以省二级幼儿园标准为基点,以“幸福”文化为园所课程理念,注重保教结合,把幼儿园建成师德修养好、保教质量高、幼儿喜欢、家长放心、社会声誉良好的学园、家园、乐园。    

第六条 以“快乐和谐  健康自信”为园训,以“和谐共融  合作共享”为教风,以“动手动脑  求真乐学”为学风,有效实现“幸福”文化下的幼儿园内涵发展。

第七条 园徽图案如下:

幼儿园园徽:

大隐园徽.png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幼儿园享有下列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三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十二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幼儿园党组织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幼儿园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保教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幼儿园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余姚市牟山镇教委员会。幼儿园按一定标准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幼儿园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 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

3. 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保教工作、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 加强幼儿园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7.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8. 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9. 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研究拟定重大事项处理方案并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五)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六)负责教职工队伍日常管理;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九)向幼儿园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教学部、行政管理部、 后勤保障部和 家长及社区服务部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本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大隐镇教育党总支选派党建联络员指导幼儿园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幼儿园党建工作指导员为大隐镇党支部成员韩秀志。

第二十一条  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幼儿园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幼儿园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提交决策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园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内的实际情况,定岗、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有园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对不能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别的工作,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做好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勤俭办园,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本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二十九条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条  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三十二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三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六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实施垃圾分类,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七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八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三十九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 1 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四十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十一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二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四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如对3周岁以下散居儿童开展相关早教活动等。

第四十八条  本园依靠大隐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四十九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

第五十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本园为自收自支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事业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 和 其他收入  等。

第五十一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本园重视 图书室、娃娃家 等专用教室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五十三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幼儿园决策机构通过,并经宁波市 余姚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幼儿园决策机构通过,报宁波市 余姚市 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幼儿园决策机构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大隐镇镇域内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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