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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泗门镇中心幼儿园神舟分园
发布日期: 2024- 10- 11 16: 34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幼儿园简介:

余姚市泗门镇中心幼儿园神舟分园前身是泗门镇中心幼儿园,创办于1976年5月。2016年4月被评为浙江省二级三星幼儿园。园内场地独立完整,布局合理,环境优美,是一个美化、绿化、儿童化的孩子乐园。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全园教职工齐心协力,幼儿园相继被评为宁波市环保模范(绿色)学校、泗门镇特色文化校园、家园共育示范基地、社区示范性文艺团队等荣誉称号。目前,幼儿园以优美的环境,优良的师资,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家长和社会的关注和认可,也为泗门镇优质学前教育添上了绚烂的一笔。幼儿园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引领下,不断端正办园指导思想,树立“用心教育,以爱养育”的办园理念,努力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富有个性的发展,紧紧围绕“爱”让孩子在生活中、在学习中,以各种载体为教育契机,通过亲身体验和实践,感知成长的喜悦。在全体教师的积极探索中,以“爱”为主线产生了一个个富有个性的主题活动,形成了园本课程“爱”的教育适宜性发展课程。精彩纷呈的活动犹如一次次精彩的旅程,不仅让孩子懂得了感恩,学会了与人分享,逐渐懂得了照顾自己,服务他人,在活动浸润中健康成长,而对于教师而言,教育理念的进一步提升,让教师更懂得了倾听幼儿说什么,做什么,更多关注了活动过程中的体验与感受,关注到了幼儿的真正需要。

幼儿园章程:

余姚市泗门镇中心幼儿园神舟分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余姚市泗门镇中心幼儿园神舟分园。

幼儿园地址:余姚市泗门镇河塍路181号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公办幼儿园

第四条 办园目标:创设良好的人文与物质环境,为幼儿身心健康成长提供优质的保育和教育,为培养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勇于创新的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五条 办园宗旨:缤纷童年,幸福绽放。

第六条 园风:平等、和谐、奉献、创新。

第八条 学制:以全日制为主,招收3—6岁幼儿;对3岁以下婴幼儿实行半日制形式的保教或小时制亲子活动式的早期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幼儿园的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教育局。

第十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实行园长负责制。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各部门工作人员和党团、工会代表组成,园长任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并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园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和财务预决算、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幼儿园行政领导,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五)支持园长行使职权。教代会对园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园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统一时,先按园长的决议执行,通过实践检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六)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园长对教职工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定期进行保教工作考核与聘任,聘任期限与园长任职期限一致。

第十三条 幼儿园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期末向余姚市教育局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幼儿园主动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各项制度。幼儿园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三章  幼儿入园编班和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十七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八条 幼儿园采用按年龄分班:小班(三至四周岁)25人左右,中班(四至五周岁)30人左右,大班(五至六周岁)35人左右;三周岁以内的亲子班10-15人。

第十九条 幼儿自注册即按幼儿园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如幼儿中途转托、退托,应先交回接送卡,进行财务结算后,领取保健资料和个人物品,幼儿园可为该幼儿出具就读的有关证明。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际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操作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组织。

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四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

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五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不得少于三小时。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三十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保证供给。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疾病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七条要求外,应具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的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业务主管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七条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或幼师、幼职毕业。

幼儿园保育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工作。

(二)在教师的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设备、用具。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或者护士资格;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业绩突出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与后勤管理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

幼儿园按照上级部门确认并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家长收取相应的费用,用于幼儿园的保教、膳食等开支。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须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加强财产管理的制度化,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物品的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员要做好财务登记。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八条 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幼儿园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第五十条 幼儿园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的建设。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其他产生终止后果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余姚市教育局核准后施行。

招生范围:

泗北村、镇南村、镇北村、东蒲村的适龄幼儿及余姚市其他乡镇户籍的适龄幼儿,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满足幼儿或父母一方在本市具有《浙江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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