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动态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题 >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题 > 教育领域 > 幼儿园
余姚市三七市镇中心幼儿园二六市分园
发布日期: 2024- 10- 11 16: 33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学校简介:

余姚市三七市镇中心幼儿园二六市分园是一所省二级(三星)公办幼儿园。幼儿园拥有6个班的办园规模,现代化设施设备完善,为孩子提供了优良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幼儿园配有大型玩具、玩沙玩水池,为孩子们提供了美观、舒适、安全的室外活动环境。教室空间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每班配有电钢琴、电视机、直饮水机及足量的玩具和幼儿图书,洁净、温馨的寝室和便利适宜的盥洗设施。幼儿园还拥有多功能室,图书室,美工室、科探室和建构室等专用的幼儿活动室,为幼儿提供多样的活动场所。 

幼儿园在《纲要》和《指南》的引领下,不断端正办园指导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办园理念,营造一个轻松、和谐、平等的教育环境。因此我园教师稳定,流动性低。我园还积极鼓励幼儿家长参与到幼儿教育活动中,实现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相互融合,确立“亲历体验,享受成长”的办园宗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富有个性地发展。

余姚市三七市镇中心幼儿园二六市分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余姚市三七市镇中心幼儿园二六市分园(以下简称“本园”)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余姚市三七市镇中心幼儿园二六市分园,是余姚市三七市镇中心幼儿园的分园,属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同时,积极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总园园长),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分园负责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园长及分园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2. 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

3. 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4. 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5. 组织教职工政治、业务学习,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6. 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7. 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五条 本园设立园务委员会,作为幼儿园的决策机构,在园长主持下负责讨论、决定园内重大事项。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分园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保教、后勤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条 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条 本园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结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自主设置课程。课程设置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

第八条 本园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第九条 本园注重游戏活动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尊重幼儿意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促进幼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四章 幼儿和监护人

第十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2. 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3. 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4. 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协助幼儿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2. 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3. 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余姚市三七市镇中心幼儿园二六市分园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招生范围:

不受户籍限制,招收居住在三七市镇的适龄儿童(优先考虑本镇户籍、本镇有住房、父母或一方在本镇具有《浙江省居住证》)。

3.png

2.png

1.jpg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