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gzb/2023-80375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文件编号: | - | 生成日期: | 2023-10-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余国资委〔2023〕10号 各市直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行为管理,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等需要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以及向其他企业借入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保证(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含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形式的担保,当被担保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五条 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融资程序,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企业融资事项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第六条 企业是本企业融资活动的责任主体,是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市属国有企业应制定和完善融资管理制度,明确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融资事项的专门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融资决策工作流程、融资权限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七条 企业要对融资成本有充分的估计和测算,除利息等资金占用费之外,还包含因融资产生的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以及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各种费用。 市国资办根据国家融资环境、LPR及企业信用等级等综合因素不定期确定企业融资成本控制线。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年还本付息情况、项目建设和开发任务、对外投资、经营成本等各类支出和各类收入来源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资金用途、财务状况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等内容。企业于2月底以前将企业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本年度融资计划报市国资办,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议,通过后由市国资办下达年度融资计划,企业按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在9月底前调整一次,调增幅度在10%(含)以上的,拟调整计划须报市国资委审议;调增幅度在10%以下的,拟调整计划须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加强融资决策管理,融资事项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实施三个步骤进行管理(附件1)。 第十条 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债务规模、债务结构、盈利能力、偿还能力、资产质量、资产负债率等实际,充分考虑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科学合理选择融资方案,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融资方案应包括融资方式、融资规模、金融机构、融资综合成本、资金用途、融资期限、担保方和担保方式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聚焦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直接融资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 (二)企业债务总额、债务结构、资产负债率及债务风险状况; (三)拟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流程及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含调整)额度内的融资,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并及时将实际融资情况向市国资办备案;超过年度融资计划(含调整)额度的融资经市国资办审核后由市国资委审批(附件1)。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优化融资管理机制,按照统一筹资安排的原则,建立健全资源共享的集团融资管控模式,科学统筹配置融资资源。市属国有企业要对所属子企业的融资管理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须经市国资委审批的融资事项,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融资决策流程表; (二)融资事项请示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融资); (四)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建立融资机构、中介机构比选机制。 企业根据融资项目类型、大小和风险加强分类管理,明确相应工作流程和内控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比选等方式,全面综合评价机构条件和特点,选择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成本低、履约能力强的融资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企业战略合作金融机构。 企业融资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选聘,按照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禁止的融资行为: (一)综合融资成本超过市国资办确定的融资成本控制线的融资; (二)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三)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 (四)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五)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融资风险管控,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信用支持方式,避免过度举债。企业要定期开展资金流动性风险评估,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充分研判未来债务偿还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偿付风险。 第三章 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应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企业担保事项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是本企业担保活动的责任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市属国有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担保权限和限额、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合理确定担保规模。 第二十一条 除我市国有企业外,企业原则上不得为自然人和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国有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由提供担保方的市属国有企业决策(附件2)。 第二十二条 企业原则上应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超持股比例向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原则上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收取一定的金融服务费,相关的费率标准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将担保业务纳入合规和内控体系,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四章 融资和担保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国资办报送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融资(附件3)和担保情况(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市国资办报送上年度的融资分析报告和担保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事项,提前3个月以上,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办。报告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 融资和担保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办将融资和担保列入企业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融资和担保管理在考核中比重,将风险管控、融资结构、融资模式、融资成本、绩效评价、融资及担保报告执行情况等列入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融资和担保管理作为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市国资办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检查成果运用,加强责任追究。企业要加大对本企业融资和担保的专项自查和对所属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融资、担保,出现融资、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未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担保管理制度导致重大风险等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以从事担保业务为主业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按照《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企业参与出资专业从事转贷业务的扶助基金,开展相应转贷业务,严格按照转贷扶助基金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融资和担保管理相关事项,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园区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的融资和担保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余国资〔2023〕5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1.国有企业融资决策流程表 2.国有企业担保审批表 3.国有企业融资情况统计表 4.国有企业担保情况统计表 国有企业融资决策流程表
经办人签名: 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 备注:1.年度融资计划(含调整)额度内的融资,由市属国有企业或受托管理机构审批; 2.超过年度融资计划(含调整)额度的融资,经市国资办审核后由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企业担保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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