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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我市被列为全国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浙江省21个试点县市之一(宁波共3个)。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市政府部署,由市资规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余姚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入市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入市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要求,促进农村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探索有效制度机制供给、积累经验。

(二)明确了入市工作的主要任务

1.确定入市主线。(1)把握入市原则底线。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严格按照“二三二”原则,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入市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2)结合余姚实际打造亮点,突出特色。①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等试点工作有机结合,推动城乡融合发展。②按照乡村共富要求,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打造四明山文旅发展区、梁弄革命老区样板区等特色专区,创建农村共同富裕示范区。③结合余姚市农村产业发展规划,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促进余姚榨菜、杨梅等特色产业发展区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和乡村振兴。④通过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抓手,将解决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存量土地开发利用问题和带动乡村振兴共富有效结合。

2.夯实入市基础。(1)摸清底数完成登记。市资规局牵头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根据余姚市历年土地调查成果和国土空间规划,有目的、有选择的确定拟入市宗地,做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2)落实规划计划编制。加快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部署试点涉及的村庄及时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3)推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按照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要求,编制并公布余姚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3.明确入市前提。(1)入市主体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入市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入市需求;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入市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2)入市土地条件。入市土地需为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具备“净地”出让和开工条件的合法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4.统一入市程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入市程序具体包括:(1)编制计划。与国有建设用地一样,集体建设用地也要编制供应计划;(2)提出入市申请。入市主体在完成勘测定界等前期工作并报属地乡镇街道集体讨论同意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入市申请;(3)制定方案。入市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入市方案,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等内容;(4)入市核对。入市主体将由属地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同意后的入市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合收益分配原则等内容进行核对,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入市方案最终报市政府同意后出具入市核准通知书;(5)入市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方式、程序、规则,采用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方式进行,纳入全省统一的交易管理平台。入市交易完成后,由市资规局、入市主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6)签订合同。入市主体和受让人根据成交确认书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资规局备案。同时,入市主体、受让人和土地所在乡镇(街道)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格式样本已由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7)登记确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约定缴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8)开发建设。在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土地使用权人可向相关部门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发建设手续。

5.明确了需要配套完善的相关保障机制。(1)落实产业准入要求。参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产业准入机制,严格落实产业项目准入要求。(2)完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的分配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制订出台余姚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办法。(3)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机制。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健全完善政策机制。(4)鼓励金融改革创新助力入市土地同价同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银行金融机构,在同权同价同责的原则下,探索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融资政策。(5)建立多方协同的监管机制。确保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三)明确了试点工作时间安排(本次试点期限为两年)

第一阶段部署准备(2023 年3月—9月)。主要任务是出台《余姚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落实分工。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3 年9月—2024年10月)。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做好专题研究,选取重点乡镇村,明确具体试点地块,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加强单位间联动,配合研究解决入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三阶段试点总结(2024年10-12月)。试点工作进入尾声后,形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报告,为总结试点经验提供支撑。

(四)强调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二是要健全工作机制。市资规、发改、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金融中心等单位,要立足各自职能, 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三是要强化宣传引导。各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准确及时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相关政策解读;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及时回应民众关切,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的施行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有效期至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2024年12月底)。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朱年峰

联系电话:0574-62661973

解读时间:2023年09月28日

《余姚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jpg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3/9/28/art_1229717140_1779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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