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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6066341/2023-78256 内容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3-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市场监管局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听证公告

宁波乐人境电器有限公司等362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宁波乐人境电器有限公司等362户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本局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均系2021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截止2022927日,当事人均未申报并公示20212022年度年报,也未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现场核实,当事人处于连续自行停业状态,且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其中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对当事人的现场调查笔录或已经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目前仍然处于连续自行停业状态,并且当事人的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二、公示系统导出或下载的未申报并公示20212022年度年报企业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二年未年报。三、每户企业机读在册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2月31日前,未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四、国家税务总局余姚市税务局的证明函,载明相关企业2021年1月起纳税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以公告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松、胡斌    联系电话:62719450

 附件:2023年度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拟吊销听证公告名单.xls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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