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778/2023-76101 | 主题分类: | 物价 |
文件编号: | 余发改价〔2023〕7号 | 生成日期: | 2023-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完善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 | |
余姚市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改委“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省发改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 〔2022〕 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甬发改价格〔2023〕3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内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输配价格构成,价格上下游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发生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以余姚市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天然气公司)采购的各路气源加权平均价格作为我市气源综合价格。如今后转供方式发生变化的,重新确定我市气源综合价格测算方式;气源包括浙能集团、中海油、中石化、中石油等的管输气源及输入管网的现货LNG气源等。 二、启动条件。当气源的综合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当气源的综合价格变动幅度达到规定涨跌幅度但变动时间未到3个月时,终端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抵冲。以2023年4月份实际气源综合价格作为第一个基期价格。 三、联动范围。市天然气公司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 四、联动程序。当上下游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市天然气公司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发票、用气量等资料。如果达到启动条件时市天然气公司未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督促市天然气公司提出申请或自行提出调整意见。对符合启动条件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在政务网站测算公布具体联动方案。 五、特殊情形处理 (一)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规则执行。 (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定期进行校核。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外部原因(如税制改革、执行宏观调整政策等)导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发生较大变化且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时,由市天然气公司或其他相关方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成本监审,确需调整现行输配价格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市天然气公司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严格控制气源采购价格,及时报备各路气源采购价格数据。 (二)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对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依据本通知规定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三)市天然气公司要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用户知晓价格联动调整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国家和省、宁波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制度及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余发改价〔2015〕22号)关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不再实施。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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