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阶段 | 资助标准 |
幼儿园 | 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之一的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免除保教费和伙食费,最高限额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低于3000元的按实免除)。 |
特殊教育 | 1、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对特教学校就读学生和随班就读的持证残疾学生实行全免费教育,项目包括学费、服装费、课本作业本费、护理费和住宿费等 2、爱心免费午餐工程补助:对特教学校就读学生和随班就读的持证残疾学生免费提供1500/人*年标准的营养午餐。 |
义务教育 | 1、爱心营养餐工程补助: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之一的义务教育段在校学生,免费提供1500元/人*年标准的营养午餐 2、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之一的寄宿学生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3、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建档立卡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
职业高中教育 | 1、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之一并正式注册学籍的中职在校生免除学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 2、涉农专业在校生免收住宿费。 3、中职国家助学金补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之一的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助学金。 4、爱心营养餐工程补助: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之一的学生,免费提供1500元/人*年标准的营养午餐。 5、中职学生校内奖学金政策:对品学兼优的中职学生按在校总人数5%设立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6、中职国家奖学金政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在校期间学校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由上级资助部门直接进行奖励)。 |
普通高中教育 | 1、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之一并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高在校生,免除学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 2、普高国家助学金补助: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之一的学生给予2000元/人*年的助学金补助。 3、爱心营养餐工程补助: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之一的学生,免费提供1500元/人*年标准的营养午餐。 |
大学教育 | 1、就读高校补助:对就读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余姚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孤儿和持证残疾学生,分别给予专科生、本科生每人每年6000元、8000元的补助,不同对象同一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2、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对就读全日制高校且符合“家庭困难认定条件”之一的学生,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并补贴银行利息,其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6000元。 3、人才引进奖励:双一流建设高校第一批录取全日制应届姚籍本科毕业生全职我市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给与5万元奖励。(由市人社局具体办理) |
注一: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 |
(一)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 户籍持有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
(三)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
(六)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
(七)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的,可酌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获得相关学生资助: |
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
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
3.其他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最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 |
注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1-7类学生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