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答复 | |||||
| |||||
邵小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电费分类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基层医疗机构电费分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3〕273号),我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将销售电价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是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中第一类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第二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第三类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根据文件的规定,基层医疗机构用电价格属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范围。 二、关于基层医疗机构电费分类转为居民生活用电。《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部门为省价格主管部门,即销售电价的分类、电价水平及其执行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 基层医疗机构是公益一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职能是为辖区居民提供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关于您提出的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电费分类的建议,我们已经向宁波发改委进行了呼吁,但是由于电力政策由省发改委制定,国家层面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所以调整电费分类的难度较大。下步我们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多渠道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完善医疗机构的分类,尽可能将基层医疗机构用电纳入居民生活用电范畴,减轻基层医疗机构负担。 再次感谢您对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分管领导:魏 军;联系电话:62738787 承 办 人:施琪阳;联系电话:62706939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5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