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K16066341/2023-66013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3-05-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市场监管局 |
余姚市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 | |
全市各互联网广告企业、互联网经营单位: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1日施行,为更好的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发布《互联网广告合规指引》: 一、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 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互联网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但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二、禁止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 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发布前需要进行广告审查的情况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四、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一)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二)“种草”、“测评”软文附购物链接将构成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五、互联网直播中的广告责任 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推销商品的零售企业为广告主。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六、确保弹窗广告、开屏广告等一键关闭。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七、禁止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八、建立健全广告承接、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相关信息并建立广告档案、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 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九、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 十、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十一、互联网广告特别规定 (一)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二)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三)不得对政务服务类搜索结果插入竞价排名类广告、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电子邮件等发送广告。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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