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9458829/2023-65090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04-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 | |
编号:余人社保付决字[2023]04号 当事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 法定代表人:孙林 当事人:王其军,身份证号码:3422*********432。 当事人王其军,为当事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泗门镇滨江公园东侧地块二项目的工伤员工(工伤认定编号:余人社工认【2020】2756号),2022年12月5日来我中心申请工伤医药费、住院伙食费、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医药费、医疗诊断票据;2.认定工伤决定书;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4.单位未垫付本人承诺书;5.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6.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本单位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2022年12月5日受理王其军的申请,于2023年3月5日送达《关于征询王其军工伤保险待遇垫付事项的函》,要求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征询函7日内书面答复我中心,如已垫付的,一并提交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如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则视作单位没有垫付,我中心将按照规定将职工所申请的工伤待遇直接拨付到职工账户。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答复征询。于2023年3月22日向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告知书,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送达后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上述事实有证据:1.医药费、医疗诊断票据;2.认定工伤决定书;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4.单位未垫付本人承诺书;5.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6.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7.关于征询王其军工伤保险待遇垫付事项的函;8.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告知书。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以下项目符合工伤基金支付条件:工伤医药费、住院伙食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据此本中心作出如下支付决定: 1、支付王其军工伤医药费:17907.44元; 2、支付王其军住院伙食费:420元; 3、支付王其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211.47元; 4、支付王其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377.68元; 如果你对上述支付决定不服的,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本中心多次电话联系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果,向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布经营地址发送征询函未投妥退件。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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