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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5449/2023-58478 内容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日期: 2023-0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余姚市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有关规定,现将余姚市2023年3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申请期为2023年3月的前5个工作日(3月1日8:30至3月7日17:00)。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二)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为规范数据格式,统一数据标准,提高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评表和申请表填报的准确性,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登录网址(http://183.134.253.191/login),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自评、填报,通过系统生成自评表与申请表。

(二)下载生成的申请表、自评表,打印后,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向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邮箱(354959890@qq.com)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电话0574-62859352。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详见附件3。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4)。

(三)各类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四)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5。

(五)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6。

(六)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7。

    

附件:1.甬医保发〔2021〕52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2.甬医保发〔2021〕53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3.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docx

 4.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说明.zip

 5.药品及服务项目目录.zip

 6.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zip

 7.医药机构药品、人员等样表.zip

 

 

 

余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余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23年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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