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5449/2023-58478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日期: | 2023-0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医疗保障局 |
关于余姚市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 |
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有关规定,现将余姚市2023年3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申请期为2023年3月的前5个工作日(3月1日8:30至3月7日17:00)。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二)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为规范数据格式,统一数据标准,提高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评表和申请表填报的准确性,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登录网址(http://183.134.253.191/login),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自评、填报,通过系统生成自评表与申请表。 (二)下载生成的申请表、自评表,打印后,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向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邮箱(354959890@qq.com)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电话0574-62859352。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详见附件3。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4)。 (三)各类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四)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5。 (五)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6。 (六)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7。
附件:
余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余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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