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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76X/2023-79923
组配分类 专项经费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3-1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各学校(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教辅室,中小学、幼儿园、成校,各直属学校(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校(单位)经费统筹能力,加强学校(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各学校(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用经费核定标准

(一)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余姚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教〔2021〕69号)文件执行,即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市财政补助核定为每生每年不低于60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照幼儿园认定办园等级,省三级幼儿园每生每年1700元,省二级三星幼儿园在此基础上上浮25%、四星幼儿园上浮30%,省一级幼儿园上浮35%;在园幼儿数量按幼儿园学籍系统和年报系统数据确定,在园幼儿人数超过额定规模、标准的,以额定人数为准(幼儿园平均班额超过30人,按30人补助);公用经费总量的85%部分按幼儿园分学期拨付,其余15%部分由所在教辅室统筹,组织对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考核后拨付。

(二)义务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

按《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浙教财〔2022〕5 号)文件执行,即:2023年,小学生均定额公用经费标准确定为每生每年1550元、初中生均定额公用经费标准确定为每生每年2250元;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学校规模12班及以下、平均班额不足40人的按40人标准,不足100人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标准。在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注册的随班就读学生(含送教上门学生)执行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础部分的10倍标准)。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小学800元/年、初中1000元/年)执行。

(三)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特教中心小学段(含幼儿园段)每生每年8000元、初中段每生每年10000元、高中段每生每年11000元标准(义务段或高中段基础部分的10倍)。

(四)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

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23年公办学校单位预算的通知》(余教〔2022〕111号)文件执行,2023年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每生每年2050元标准。

(五)职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

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23年公办学校单位预算的通知》(余教〔2022〕111号)文件执行,2023年职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

(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公用经费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生均公用经费每生每年7200元标准。

(七)其他学校(单位)日常公用经费

按事业在编教职工人数每年人均10400元标准,单位教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预算单位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人数在11—20人的单位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

以上拨款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上级要求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二、公用经费来源

学校(单位)经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继续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方式,即各学校(单位)支出按分类支出预算编制政策全额编制全年预算,优先统筹学校各项收入安排用于当年预算支出。具体收入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费收入、出租收入(按上年水平测算)、捐资助学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等,统筹用于学校(单位)当年预算支出。

(二)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职业高中住宿费、直属单位各项政策性收费等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三、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各学校(单位)日常运转、教学活动、课程改革、建筑物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含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的支出。为便于各学校(单位)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上述公用经费支出相应计入“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用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件费用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24个项级支出科目。各学校(单位)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其中,师训经费从生均定额公用经费中提取不少于10%的比例,主要用于教职工学历进修、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财务管理工作要求

各学校(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预算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的相关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各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人数的准确性。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意见自2023年11月10日开始实施。


余姚市教育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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