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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gzb/2023-79441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文件编号: - 生成日期: 2023-0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国资委2023〕6


       

各市直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已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39月20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全市国资国企改革创新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探索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推进高素质专业化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制度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应团队(以下统称职业经理人)。

第四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原则。

(一)上级党组织对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负责对相关工作方案特别是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关。

(二)企业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选聘、参与考察、决定聘任或解聘、开展考核、兑现薪酬等。

(三)企业党组织会同董事会制订工作方案、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人选推荐、测试、考察等工作,经集体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其中,市直属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须经市国资办党委审核,并报市委审批同意。市直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及其他市属国有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须经出资人审核,并报市国资办党委审批同意。

第六条  企业纪检组织做好职业经理人选聘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选聘管理

第七条  支持鼓励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加快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或者主要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

(二)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较高;

(三)建立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四)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依法得到有效落实。

第八条  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式为:一是市场化选聘,企业内外人员均可平等参与竞聘;二是企业内部竞聘上岗,仅面向本企业在职人员;三是企业经理层成员转任。被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须与企业主动解除原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职业经理人人选来源可以是本企业内部人员、股东推荐人员、社会参与人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人员等,不受企业内外、级别高低、资历深浅限制。

第十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标准坚持业绩导向、市场导向。其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包括但不限于: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具有强烈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在以往的工作中取得过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具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信誉;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根据拟设岗位需要和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企业可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岗位要求、个性化条件等。

第十一条  严格职业经理人任职禁入制度。凡存在《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不适合担任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第十二条  科学合理设置职业经理人职数,原则上不得增加经理层岗位总职数。

第十三条  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程序:

(一)制定选聘方案。明确选聘职位和职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选聘方式、选聘程序、业绩目标、薪酬标准、考核规定、退出规定、选聘进度安排等;

(二)方案审批。按第四条规定权限审批。

(三)组织实施。按照审批的选聘方案,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进行选聘。实施事项主要包括:发布选聘公告、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业绩指标测评、面试评估、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研究决定拟聘用人选。

(四)审批和聘任。确定初步人选后,按第四条规定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十四条  现有经理层成员转换为职业经理人身份的聘用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企业党组织评估并提出意见;

(三)按第四条规定权限批准;

(四)决定聘用;

(五)签订合同。

第三章  履职管理

第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由董事会确定,一般为3年,如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类基金等特殊行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合理聘期。中途补充聘任的,聘期至本届经营班子届满。职业经理人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半年;市直属企业职业经理人的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职业经理人任期期满后续聘的,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应一并免去。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职业经理人契约化管理。企业应当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在签订聘任协议时,公司需明确职业经理人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制定每名职业经理人岗位说明书,确定职业经理人的岗位职责、任职资格与条件。同时明确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总经理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权责关系。

企业董事会应授权董事长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任协议、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聘任期限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根据聘任协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与职业经理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实施与奖惩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由企业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管理,并建立职业经理人履职档案。企业应充分保障职业经理人履职工作,职业经理人就履职工作向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需接受企业党组织的统一领导,支持企业党群组织职能的健全和发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组织建设、企业文化、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九条  担任总经理职务的职业经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董事会,其他职业经理人一般不进入董事会。职业经理人是中共党员的,可根据实际表现和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章  考核激励

第二十条  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试用期考核从战略与格局、态度与融合、管理与创新、结果与价值等方面,重点考核职业经理人与岗位角色的匹配性、适应性、可塑性等。考核采取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民主测评等方式。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职业经理人的经营业绩、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廉洁从业情况等。考核采取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调查核定、民主测评和综合分析等方式,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由企业董事会组织实施,考核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按第四条规定报备。

第二十二条  企业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考核以经营业绩指标为主,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每位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

考核指标目标值设定应当科学合理、 具有较强的挑战性,力争跑赢市场、优于同行。考核指标目标值应当结合本企业历史业绩、行业对标企业业绩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满次月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正式聘用;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任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经双方同意并按第四条规定审批后,可继续聘任。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会要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聘用职位要求、经营目标、企业规模、行业薪酬水平等情况,确定职业经理人薪酬体系。

第二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薪酬总水平应当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根据行业特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经营业绩、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水平、营收拓展等因素,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对年度或任期考核达到或超过聘用协议约定目标的,根据聘用协议兑现薪酬。

职业经理人一般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与职业经理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二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任期激励收入应当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具体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以及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跟投、延期支付、风险保证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职业经理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在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试用期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企业根据实际发放基本年薪或部分基本年薪;未达到约定目标或未能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视情减扣一定比例年薪或予以解聘。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职业经理人解聘、辞职和退休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职业经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

(二)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试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适宜聘任的;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五)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负有责任的;

(六)因企业重组、整合、撤并等原因,原岗位不复存在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九)存在其他不适宜任职原因的。

第三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需辞职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有关条款,至少提前30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原则上不得自行离职。

第三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离开上述岗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聘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下一聘期的,企业在届满调整时,一般不再续聘,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聘用关系终止。因企业经营业务需要继续聘任的,经报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同意后可续聘。

第三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签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书》。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劳动合同由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应依法依规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就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自觉接受董事会内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等监督机构的监督。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应按照有关回避制度规定和要求,实行任职回避。

第三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企业党组织集中保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三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专利等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应自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严格遵守、履行《聘用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谋求不正当利益。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视情减扣或退回薪酬:

(一)因失职渎职、管理不善、用人失察、决策明显错误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财经制度、国资监管规定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

(六)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园区管理委员会出资所形成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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