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gzb/2023-79439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文件编号: | - | 生成日期: | 2023-0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余国资委〔2023〕4号
各市直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余姚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除定点帮扶项目和紧急性自然灾害捐款外,原则上不安排其他各类对外捐赠项目。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 第七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对外捐赠规模。经营亏损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市政府确定的专项捐赠任务除外)。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落实管理部门、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对外捐赠应当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形式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企业单笔对外捐赠5万元(含)以上,当年累计捐赠1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批(详见附件),报市国资办备案;企业单笔对外捐赠10万元(含)以上,当年累计捐赠达到20万元(含)的,经市属国有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办审批;企业单笔和累计对外捐赠20万元以上的,经市属国有企业审核,由市国资办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合法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合法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捐赠方经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加强对外捐赠管理。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外捐赠的,或者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本级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园区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余姚市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审批(备案)表
注:单笔捐赠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属企业审批,报国资办备案;单笔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国资办审批;单笔捐赠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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