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778/2023-79375 | 主题分类: | 物价 |
文件编号: | 余发改价〔2023〕10号 | 生成日期: | 2023-1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 |||||||||||||||||||||||||||||||||||||||||||||||||||||||||||||||||||||||||||||||||||||||||||||||||||||||||||||||||||||||||||||||||||||||||||||||||||||||||||||||||||||||||||||||||||||||
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余姚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经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水价格分类 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和镇级用水四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孤儿院、残疾人托养机构、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生活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场所用水,以及经市资规、住建等部门认定并经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的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的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的生活用水;民政部门批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经市卫健局备案的托育机构用水。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和镇级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其中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纸浆、皮革制造、制药、冶炼、化工、废塑加工、不锈钢熔炼和金属表面化学处理等用水,原则上以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为准,对超范围经营,经核实属于上述十类的行业,按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企业用水处理。 (三)特种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洗车、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四)镇级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给余姚市其他城乡公共管网供水单位的自来水。 二、城市供水价格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住宅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4级,户用水人口在4人及以下,每户每月水量基数分别为:第一级6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级7-17立方米;第三级18-30立方米;第四级31立方米及以上。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可相应增加2立方米。第一级到户价格为每立方米3.05元(含污水处理费0.95元,下同),第二级到户价格为每立方米3.95元,第三级到户价格为每立方米5.05元,第四级到户价格为每立方米6.50元。 2.对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孤儿院、残疾人托养机构、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生活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以及经市资规、住建等部门认定并经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的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的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的生活用水;民政部门批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经市卫健局备案的托育机构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非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户(合表用户)到户价格每立方米3.95元(含污水处理费0.95元)计收。 3.按总表计量的二次供水的中高层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趸售水价政策。目前供水企业还未抄表到终端用水户的,供水企业按居民生活用水趸售用户到户价格每立方米3.65元(含污水处理费0.95元)扣减0.35元后的价格3.30元向物业管理企业或原产权单位计收水费。物业管理企业或原产权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水费可按阶梯式水价或趸售用户到户价格每立方米3.65元收取,具体由执收单位与中高层住户代表商定。按每立方米0.35元扣减到户的费用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或原产权单位的服务费,用于抄表、收费和劳务支出以及弥补正常水损。供水企业已抄表到户的二次供水居民用户实施阶梯式水价。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为每立方米5.95元(含污水处理费1.90元)。其中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企业用水到户价格为每立方米8.00元(含污水处理费3.00元)。 (三)特种用水到户价格为每立方米11.00元(含污水处理费3.00元)。 (四)镇级用水到户价格为每立方米4.6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三、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用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将处理后的污水全部回用,或以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排向自然水体且未向市政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收取污水处理费;仍向市政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用水实行价格补贴政策。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内,对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户、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三老人员以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等低收入家庭实施用水价格补贴,标准为每月6立方米,补贴幅度内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直接免收水费,价格补贴外的用水量按正常阶梯式水价计收。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原余发改价〔2016〕37号、余发改价〔201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 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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