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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3- 01- 03 16: 35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及其他人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领取手续。

服务对象:个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三)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四)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工作安排,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六)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充分发挥省级政府产业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市县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或众创公益基金。 (八)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 各地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九)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十一)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地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补贴。 (十二)营造创业氛围。支持各地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促进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省工商局牵头)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补贴。各地要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到2020年,认定100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财政按孵化数量及成效给予每家省级示范基地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地税局、省残联、省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优先满足其创业担保贷款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市级法律依据

五、县级规定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余人社〔2016〕1号)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财政局  

第一条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创业实体,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正常经营并在新创办创业实体1年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商且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到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代理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

2.申报期月均纳税额500元(含)以上(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人员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余姚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

4.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凭证。

其中,网络创业的,还需提供经认定的《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村级电商的,还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认定或命名为村级电商服务站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采用随时申报、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人员持《余姚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首次创业时间,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报,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创业、村级电商,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报。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及申报对象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划入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指定的银行账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发放至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六)其他

本细则生效前已创办创业实体并符合《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余人社〔2015〕67号)和《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余人社〔2013〕131号)条件,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原规定执行;已按原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余姚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  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二)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工作安排,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订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探索设立创业引导基金,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搭建创业融资网上对接平台,通过风险投资、网络众筹、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解决创业者融资难题。鼓励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

(五)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六)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本市户籍劳动者、余姚生源在校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贷款呆坏账核销办法。创业者首次创办实体,贷款10万元(含)以下,按规定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的,且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七)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网络创业一次性补贴合并为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实行创业场租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校本市户籍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给予年租金20%、每年最高6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为创业者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和服务,对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经营场地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场租补贴,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八)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将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到服务站就业,可按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补贴。

(九)加快推进创业平台建设。顺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支持发展创业服务业,运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建立和完善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及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大力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水平和孵化效果,引导创业园区产业化集聚,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力争到2018年,全市认定6家市级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被认定为市级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经每年度考核合格的,分3年给予30万元的建设补贴。考核期满的市级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对当年度新引入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企业 15 家以上的,享受每引进1家5000元的资助,实施期限为3年。所需经费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认定、考核及补助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十)营造创业氛围。进一步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建设,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支持举办创业沙龙、创业集市、项目路演等活动,推进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库建设。创新举办创业大赛活动,对在国家、省、宁波和市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创业大赛上获奖,并在本市新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业,经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1万元至10万元资助和不超过30万元的免担保创业贷款及贴息。活动经费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六、主管部门名称

市人社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余姚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八、受理条件

在宁波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满足以下条件: 1、正常经营并在该创业主体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2、申报期月均实缴纳税额500元(含)以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不受本款限制)。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残疾人凭证

纸质

非必要


《残疾人证》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完税凭证

纸质

非必要


国外毕业证书

纸质

非必要


社会保障卡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国外学位证书

纸质

非必要


居民身份证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工商营业执照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县级村级电商服务站印证材料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学籍凭证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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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教育部信息无法共享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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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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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人社及其他部门、行业、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都可以核发证书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就业创业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军人退出现役印证材料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十、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余姚市政务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梨洲街道谭家岭东路2号)一楼人力社保服务区人社A122-A123窗口;余姚市凤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凤山街道冶山路388号)便民服务受理区6、12号窗口;余姚市阳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长安路188号)一楼第1、2、3、4、5、6窗口;余姚市梨洲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梨洲街道蓝达路1号)一楼8号窗口;余姚市兰江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谭家岭西路901号)一楼1、2号窗口;余姚市人民政府朗霞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朗霞街道迎霞北路88号)东门一楼2号窗口;余姚市低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镇北路98号)一楼便民服务受理区1-5号窗口;余姚市泗门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南路99号)一楼便民服务受理区1-10号窗口;余姚市马渚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马渚镇西山路1号)综合窗口1;余姚市陆埠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陆埠镇育才路1号)一楼1、2、3、4、7、8号窗口;梁弄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梁弄镇四明路218号)6号窗口;余姚市牟山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牟山镇文体路2号)一楼4号窗口;余姚市丈亭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丈亭镇朝阳路111号)5号窗口;三七市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三七市镇安捷东路91号)一楼6号窗口;河姆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河姆渡镇河姆渡西路65号)一楼3号窗口;余姚市小曹娥便民服务中心(小曹娥镇朗夹公路89一1号)1号楼西边一楼2号窗口;余姚市临山镇人民政府(宁波市余姚市临山镇南塘路51号) 综合窗口3      ;余姚市黄家埠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黄家埠镇高桥高兰公路33号)一楼综合服务6号窗口;余姚市大隐镇便民服务中心(大隐文体中心)一楼2号窗口;余姚市大岚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大岚镇太祖庙一号)一楼2、4号窗口;余姚市四明山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四明山镇四明路56号)一楼1、2、3号窗口;余姚市鹿亭乡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康宁路7号)一楼5号窗口;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送达

①申请人向余姚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经办机构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或移动端申                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②余姚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和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核定的决定;

③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准予核定决定的,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补贴核定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④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并根据申请单位选择的送达方式,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无期限 

承诺期限:23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4-62703539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4-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余姚市政务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梨洲街道谭家岭东路2号)一楼人力社保服务区人社A122-A123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受理地点:余姚市凤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凤山街道冶山路388号)便民服务受理区6、1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受理地点:余姚市阳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长安路188号)一楼第1、2、3、4、5、6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受理地点:余姚市梨洲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梨洲街道蓝达路1号)一楼8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受理地点:余姚市兰江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谭家岭西路901号)一楼1、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受理地点:余姚市人民政府朗霞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朗霞街道迎霞北路88号)东门一楼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受理地点:余姚市低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镇北路98号)一楼便民服务受理区1-5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冬季:上午8:15-11:15,下午13:00-16:15

受理地点:余姚市泗门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南路99号)一楼便民服务受理区1-10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受理地点:余姚市马渚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马渚镇西山路1号)综合窗口1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45;冬季:上午8:15-11:00,下午13:00-16:15

受理地点:余姚市陆埠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陆埠镇育才路1号)一楼1、2、3、4、7、8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1:0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30

受理地点:梁弄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梁弄镇四明路218号)6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受理地点:余姚市牟山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牟山镇文体路2号)一楼4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15

受理地点:余姚市丈亭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丈亭镇朝阳路111号)5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0:50,下午13:30-16:45;冬季:上午8:00-10:50,下午13:00-16:15

受理地点:三七市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三七市镇安捷东路91号)一楼6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15-11:15,下午13:30-4:30;冬季:上午8:15-11:15,下午13:00-16:15

受理地点:河姆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河姆渡镇河姆渡西路65号)一楼3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30;冬季: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15

受理地点:余姚市小曹娥便民服务中心(小曹娥镇朗夹公路89一1号)1号楼西边一楼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受理地点:余姚市临山镇人民政府(宁波市余姚市临山镇南塘路51号) 综合窗口3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受理地点:余姚市黄家埠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黄家埠镇高桥高兰公路33号)一楼综合服务6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受理地点:余姚市大隐镇便民服务中心(大隐文体中心)一楼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15-11:10,下午13:30-16:30;冬季:上午8:30-11:10,下午13:00-16:00

受理地点:余姚市大岚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大岚镇太祖庙一号)一楼2、4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14:00-16:30;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6:00

受理地点:余姚市四明山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四明山镇四明路56号)一楼1、2、3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受理地点:余姚市鹿亭乡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康宁路7号)一楼5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4-6270353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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