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立下,继承人却先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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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的外公外婆在1997年办理离婚登记,外公外婆只有小李的母亲一个孩子,离婚后,小李的外婆购买了一套房屋。2000年3月,小李的外婆立了一份遗嘱,遗嘱里写明自己的房屋由小李的母亲继承。2000年6月,小李的外婆与第二任配偶再婚,婚后无子女。2019年,小李的母亲意外去世,母亲只有小李一个孩子。2020年,小李的外婆去世,小李前来市公证处询问自己能否继承外婆的房屋。 公证员告诉小李,房屋是外婆离婚后购买的,是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全部份额均为外婆的遗产。虽小李的外婆立有一份遗嘱,但因为小李的母亲先于外婆死亡,所以无法实现遗嘱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法定继承,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小李外婆的第二任丈夫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外婆的房屋。由于小李的母亲先于小李的外婆去世,小李是母亲的直系晚辈血亲,所以可以代位继承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随着民众对个人私有财产权意识的觉醒,立遗嘱慢慢地流行起来,遗嘱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早日订立遗嘱,但立了一份遗嘱也并非是一劳永逸的,如遇本案小李的外婆这样的情况,我们建议及早变更遗嘱继承人,以防范和避免家庭纠纷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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