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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4998301/2022-68654 主题分类: 文化
文件编号: - 生成日期: 2022-06-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涉旅企业:

现将《<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余 姚 市 财 政 局

                       2022年6月17日

 

《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文旅融合,创造性、系统性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助推余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地,根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发〔202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充分挖掘全域旅游资源

(一)加大项目投资力度

1.引进重大旅游项目

(1)补助内容

对新注册的外资项目(不属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项目),注册之日起2年内,单一年度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企业10万元。其中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50%;对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再投资且净增合同外资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或以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上述方式单项超过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标准上浮50%,实到外资分年度统计,跨年度不予累计;对现有企业利润凡再投资的,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的标准上浮50%,实到外资分年度统计,跨年度不予累计;对新注册的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1.5亿元及以上的宁波市外内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从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要求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和行业龙头等企业的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同时,积极鼓励浙商回归,对符合规划条件的重大浙商回归引进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余姚市政府的重点项目。

(2)补助条件及办法

参照《余姚市人民政府招商中心、余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余招商〔2021〕1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提升旅游产品品质

2.推进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行动

(1)补助内容及办法

参照《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余姚市推进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行动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余文广旅体〔2022〕3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支持高水平创建提升

3.激励企业品牌建设

(1)奖励内容

当年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饭店,分档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宁波市三花、四花、五花级经济型酒店的,分档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银树叶绿色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对当年新评为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金树叶绿色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新评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档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每家酒店(饭店)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对象

星级饭店、花级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品质饭店、绿色饭店、本市注册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当年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评为宁波市三花、四花、五花级经济型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5万元;对当年新评为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银树叶绿色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对当年新评为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金树叶绿色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对当年新评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每家酒店(饭店)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提供材料

①《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全国、省、宁波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评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或批复文件。

4.激励A级旅游景区创建

(1)奖励内容

对当年度新命名的3A、4A、5A级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申报对象

A级旅游景区(点)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对当年度新命名的3A、4A、5A级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4)提供材料

①《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

③国家、省、宁波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或批复文件。

5.推动旅游集聚区建设

(1)奖励内容

对当年度新评定为宁波市乡村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评定为省5A、4A、3A级景区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评定为省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申报对象

宁波市乡村全域旅游示范区、浙江省5A、4A、3A级景区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浙江省乡村旅游重点村。

(3)奖励条件及办法

①对当年度新评定为宁波市乡村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②对当年度新评定为省5A、4A、3A级景区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③对当年度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④对当年度新评定为省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4.提供材料

①《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全国、省、宁波市旅游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复文件。

6.引导高等级民宿发展

(1)奖励内容

对当年度新评定为白金级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度新评定为金宿级民宿、五叶级特色客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度新评定为银宿级民宿、四叶级特色客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新评定为三叶级特色客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申报对象

等级民宿、叶级客栈

(3)奖励条件及办法

①对当年度新评定为白金级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②对当年度新评定为金宿级民宿、五叶级特色客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③对当年度新评定为银宿级民宿、四叶级特色客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④对当年度新评定为三叶级特色客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提供材料

①《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省旅游部门下发的评定文件。

二、打造全域旅游产业发展链

(一)提振市场消费

7.加大游客招徕奖励

(1)奖励内容

对市内外旅游企业组织市外游客来我市旅游的,且当年消费总额(包括门票、餐饮、住宿费等)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消费总额10%(含)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最高额度为30万元。 

对于单个旅行社自主带团队入住旅游饭店(星级酒店、推荐饭店、民宿等)客房数200间(含)以上/天,按客房消费总额给予10%奖励,500间(含)以上/天再给予每间5元的奖励(与购买景区门票游客住宿不重复奖励),单个企业获得住宿奖励最高额度为30万元。(政府活动委托旅行社执行的除外)

(2)申报对象

符合要求的市内外涉旅企业

(3)奖励条件及办法

①鼓励扩大团队景区采购量

市内外旅游企业组织境内游客来姚旅游,全年在某一景区(点)游览人次达500人(含)以上的,或全年在余姚境内所有收费景区游览人次达1000人(含)以上的,按照实际门票金额的10%补助;免费景区(点)奖励2元/人次。

电商平台全年销售某一收费景点门票1000张以上,并实现网上支付的,按实际销售门票价格的10%予以奖励;全年销售涉旅饭店住宿500间以上,并实现核销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的3%予以奖励。

同一游客在我市游览一个以上相关景区的,可以分别计数和奖励。单独游览免费景区(点)的不享受本政策,且一个收费景区只能联带一个免费景区。团队中的免票对象不列入计数范围,学生团队按半计核人数。参加市文广旅游体育局组织的旅游节庆活动按正常游客消费计核。

②鼓励扩大团队餐饮采购量

市内外旅游企业组织境内游客在余姚游览景区(点)并在余姚市内进行餐饮消费的,按照最高限额不超过60元/人次、天核算餐标,全年按照餐饮消费总额的10%补助。

餐饮人次核算参考景区采购人次。

③鼓励扩大团队住宿采购量

市内外旅游企业组织境内游客在余姚游览景区(点)并在余姚星级饭店、花级饭店、旅游推荐饭店、民宿住宿的,按照全年房费实际销售额的10%补助。

④扶持组织余姚旅游万人团、千人团、直通车、自驾车、包机、包列等特殊团队

组织万人团、千人团、直通车、自驾车、包机、包列等特殊团队来姚旅游,必须与市文旅体局签订特殊团队合作协议,并在满足在姚消费50万元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奖励:

在一年内组织10000名(含)以上游客来姚旅游,在姚用房量达到1000间及以上,可确认为万人团,每达到1万人一次性奖励4万元。门票、餐饮和住宿奖励按标准另计。

在一个月时间内组织1000名(含)以上游客来姚旅游,在姚用房量达到2000间及以上,可确认为千人团,当月每达到1千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一个涉旅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次千人团。门票、餐饮和住宿奖励按标准另计。

在一个月时间内组织100辆(含)以上自驾车来姚旅游的,可确认为一个自驾车团,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门票、餐饮和住宿奖励按标准另计。

开通长三角区域至余姚的旅游直通车专线,年度开通50班以上,每条二日游线路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每条一日游线路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门票、餐饮和住宿奖励按标准另计。

包下整个飞机、列车组织游客来姚旅游,可确认为包机包列团,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门票、餐饮和住宿奖励按标准另计。

⑤加大旅游饭店住宿扶持力度(新增)

对于单个旅行社自主带团队入住旅游饭店(星级酒店、推荐饭店、民宿等)客房数200间(含)以上/天,按客房消费总额给予10%奖励,500间(含)以上/天再给予每间5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获得住宿奖励最高额度为30万元。(政府活动委托旅行社执行的除外)

本条款无在姚消费50万元的前提条件,与①、②、③不重复奖励。当天的客房数计算,可包含该旅行社当天所有在姚团队所入住的所有饭店。

(4)实施确认

①涉旅企业需事先与余姚市旅游推广中心签订旅游合作协议,特殊团队须另外签订特殊团队合作协议;

②涉旅企业至少提前一天填写《旅游团队登记备案表》、《旅游住宿登记备案表》、《会奖住宿登记备案表》,并传真至余姚市旅游推广中心,作为奖励确认对象的依据;

③ 涉旅企业在发团过程中须在相关景区、酒店领取《余姚市旅游景区入园回执单》《余姚市旅游、会奖住宿回执单》(一式三联),按规定签字(或盖章)有效。自驾车团须另提供《车辆信息登记表》,直通车专线须另提供发班计划(发车时间、车牌号),包机、包列团须另提供包机或包列协议;

④相关景区、饭店接客后须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接客情况传真至余姚市旅游推广中心备案;

⑤涉旅企业必须于每月10日之前向市旅游推广中心上交上月来姚旅游、住宿、餐饮、商务会议、社会活动的台帐资料。10日之后不予受理;

⑥市文旅游体育局派专兼职统计员对各旅游景区及饭店进行人数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实地检查。

8.鼓励入境旅游

(1)奖励内容

组织境外游客10人(含)以上来姚旅游的,可确认为一个境外团。境外团队奖励不受消费总额限制,单个企业获得的入境旅游奖励最高额度为30万元。(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不予重复奖励)

(2)申报对象

符合要求的涉旅企业

(3)奖励条件及办法

针对符合要求的境外团在余姚游览的,按每天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若有住宿的,则按70元/间夜的标准再给予奖励。

(4)提供材料

参照景区游览和旅游(会奖旅游)住宿操作办法(不在余姚景区范围内的其它游览点,需提供能证明所处地的游览照片),并提供境外游客名单、出入境单子和护照复印件、游览收费景区发票、入园回执单、住宿发票、住宿回执单。

9.加大旅游节事活动扶持力度

(1)补助内容

对于乡镇(街道)、村、涉旅企业主办的旅游节庆活动,根据评选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同一个节庆活动只补助一家主办单位,同个单位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申报对象

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村、涉旅企业

(3)补助条件及办法

①根据组织情况、宣传力度和实际成效评定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金补助;

②评选工作由市文旅体局负责,每年统一组织评选上一年度旅游节庆活动。

(4)提供材料

①《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旅体局。

②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节庆补助的单位须至少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填写《年度余姚市旅游节庆活动申报表》,并附上活动方案上报至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场推广科审批,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活动总结、经费明细、宣传报道、视频图片、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和银行转账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及时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市文广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

10.常态化推出旅游惠民产品

(1)补助内容

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幸福家乡欢乐游”活动,让拥有余姚户籍的全体市民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共享余姚改革发展成果,实现旅游惠民。

(2)补助条件及办法

参照《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幸福家乡欢乐游”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文广旅体〔2020〕16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培育市场主体

11. 鼓励涉旅企业做优做强

      11.1鼓励涉旅酒店、旅行社做优做强

(1)奖励内容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含)以上的涉旅酒店(饭店),且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旅行社,且比上年增长8%(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我市旅行社首次由国内社提升为出境社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2)申报对象

星级饭店、花级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品质饭店、绿色饭店、本市注册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含)以上的涉旅酒店(饭店),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涉旅酒店(饭店),且比上年增长12%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涉旅酒店(饭店),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旅行社,且比上年增长12%(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旅行社,且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旅行社,且比上年增长8%(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我市旅行社首次由国内社提升为出境社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4)提供材料

①《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全国、省、宁波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评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或批复文件;

③税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及上一年营业收入证明;

④新批的出境社需提供《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

11.2鼓励旅游景区(点)、等级民宿、叶级客栈做优做强

(1)奖励内容

对当年度营业收入在800万元(含)以上的A级旅游景区(点),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含)以上的等级民宿、800万元(含)以上的叶级客栈,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8%(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2)申报对象

A级旅游景区(点)、等级民宿、叶级客栈

(3)奖励条件及办法

①当年度营业收入在8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上的A级景区(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②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8%(含)以上的等级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③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8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8%(含)以上的叶级客栈,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4)提供材料

①《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②税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及上一年营业收入证明;

③国家、省、宁波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或批复文件。

12.促进旅游商品研发

(1)奖励内容

市内企业原创旅游商品,利用特色文化非遗元素,通过工艺改良、研发创新的文创产品,获评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相应等级奖项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申报对象

研发获奖旅游商品的企业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原创旅游商品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宁波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市直部门等官方组织的大赛上或旅游商品博览会上获奖。获评宁波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获评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1.5万元、2.5万元;获评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4)提供材料

①《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旅体局;

② 旅游商品获奖证明(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获奖旅游商品图片。

(三)推动要素融合

13.推进旅游产业融合

(1)奖励内容

对当年新评为宁波市农旅、文旅、红色旅游等产业融合示范区、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红色旅游基地、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农旅、文旅、红色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3A、2A、1A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2)申报对象

产业融合示范单位(示范区、基地)、省3A、2A、1A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

(3)奖励条件及办法

①对当年新评为宁波市农旅、文旅、红色旅游等产业融合示范区、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8万元的奖励;

②对当年新评为省红色旅游基地、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农旅、文旅、红色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③对当年新评为省3A、2A、1A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4)提供材料

①《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②中共宁波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旅游协会、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复文件。

14.深化旅游产品开发

(1)补助内容

①培育打造余姚十碗等美食文化品牌。对当年度新评为省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街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宁波市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新评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余姚十大碗及充分表现余姚饮食文化、主题鲜明的主题文化名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市文广旅游体育局会同市商务局认定)。

②鼓励开设文旅特色商品购物场所。原创余姚旅游商品与旅游市场相融合,对当年新评为省五星级旅游购物场所,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认定的文旅特色商品购物场所,自营业起满一年且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额的2%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政府采购除外)。

(2)申报对象

符合要求的涉旅企业

(3)补助条件及办法

① 培育打造余姚十碗等美食文化品牌。

当年度新评为省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街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省级、宁波市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和市商务局共同制定文化名宴评选方案,每年进行一次评比,除“诗画浙江•百县千碗•余姚十大碗”固定主题外,每次最多评选3个主题,一家单位可参评多个主题,对获评的主题文化名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除余姚十大碗主题外,获评主题文化名宴不再重复评审。

②鼓励开设文旅特色商品购物场所。

对新获评省五星级旅游购物场所,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由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制定“余姚特色旅游商品展销点”认定标准,每年认定一次,每年进行年检,对未能达到基本条件或被发现有销售伪劣商品、短斤缺两、价格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进行摘牌处理。

(4)提供材料

①《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旅体局;

②“诗画浙江·百县千碗”获评单位提供获评文件;

③文旅特色商品购物场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营业收入证明。

三、建立全域保障体系

(一)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15.加强各类旅游培训

(1)补助内容

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旅游培训经费,通过举办旅游人才专题培训班,选派相关人员到旅游业发达地区、旅游院校进修学习,以及大力培养和引进各类旅游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形成行政管理、企业经营、市场营销、行业服务等层面的旅游人才体系。

(2)补助条件及办法

与市财政局另行商议决定。

16. 培育高级旅游人才

(1)奖励内容

在我市旅游企业工作期间,新获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且工作满两年(含)以上,分档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在我市旅游企业工作期间,新获得饭店“金钥匙”称号,且工作满两年(含)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每家单位不超过2名;对当年度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大赛,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奖项的,分档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2)申报对象

星级饭店、花级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品质饭店、绿色饭店、本市注册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3)奖励条件及办法

在我市旅游企业工作期间,新获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且工作满两年(含)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在我市旅游企业工作期间,新获得饭店“金钥匙”称号,且工作满两年(含)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每家单位不超过2名;

对当年度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宁波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

(4)提供材料

①《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②申请导游补助的,需提供:导游证复印件;提供在本市旅行社工作满两年(含)的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申请“金钥匙”补助的,需提供:金钥匙资格证书复印件;在本市宾馆饭店工作满两年(含)的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申请各级技能大赛获奖补助的,需提供: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奖牌等。

(二)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

17.支持乡村旅游环境提升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四明山区域村庄环境提升。

18.积极发展旅游交通

(1)补助内容

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配套资金,设立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建设补助资金,对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建设适度补助。其中改造提升及加密新建工程(包括旅游基地公路)补助标准为:在上级补助基础上,余姚市级补助40万元/公里。

(1)补助条件及办法

参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发〔2021〕75号)文件精神执行。

19.推动旅游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1)补助内容

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A级以上景区村、乡村旅游点等建设单位新(改)建旅游厕所,通过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示范性厕所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度新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旅游驿站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2)申报对象

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A级以上景区村、乡村旅游点等建设单位

(3)补助条件及办法

①新(改)建旅游厕所建设方案、新(改)建旅游驿站建设方案须得到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同意并备案;

②新(改)建旅游厕所建设符合示范性厕所条件并验收合格;

③新(改)建旅游驿站建设符合一级、二级、三级条件并验收合格。

(4)提供材料

①《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②省、宁波市、余姚市旅游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认定文件。

(三)加强旅游要素保障。

20. 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旅游用地指标年初由市资规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会商确定。在四明山区的,纳入四明山区域用地指标统筹计划。旅游建设用地涉及的占补平衡,原则上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解决。

四、各项奖励(补助)申报程序

年初,申报对象向市文广旅游体育局递交《余姚市旅游发展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由市文广旅游体育局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初审后,列入市旅游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年度计划;年底前,由市文广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验收。

五、附则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旅游体育局报送有关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资金不予支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助或奖励的;

(3)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实施意见相关补助政策的均可享受。余党发〔2018〕57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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