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5449/2022-68501 | 主题分类: | 医保 |
文件编号: | - | 生成日期: | 2022-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医疗保障局 |
余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 |
各科室(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制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重大公共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重要部署贯彻落实意见(方案)、重大工作措施; (二)制定全区医疗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四)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五)本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六)本部门人事、财务、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有关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法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余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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