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5303/2022-6828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编号: | 低办〔2022〕43号 | 生成日期: | 2022-0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低塘街道 |
低塘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低塘街道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和文件精神,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开展全街道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全面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有关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街道所有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尤其是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包括出租)、人员密集和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排查(以下简称“四类”自建房),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规范房屋建设和使用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整治内容 1.整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年久失修(尤其是上世纪70年代以前建设的)、不当使用、存在结构和消防等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重点对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特别关注“四类”自建房,尤其对存在浅基础、空斗墙、多孔板、无立柱、无圈梁等特征的砖混结构自建房,逐户排查、逐户鉴定。 2.整治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 存在违法新建、改扩建,以及装修破坏结构行为的自建房。强化自建房规划、审批、施工、检测、鉴定等环节突出问题治理。 3.整治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自建房;排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公共服务类及经营性自建房。 4.整治场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位于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小流域山洪灾害危险区范围等不适宜建设区域的自建房。 (二)工作步骤 1.排查登记阶段。在5月20日前完成重点区域排摸,6月20日前完成全街道自建房全面排查。各村(居、社区)、各办(线)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完成排查登记,填写《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记录表》(附件1)。 2.评估鉴定阶段。在6月28日前完成。做到边排查、边腾空、边治理,摸排和鉴定评估同步推进,对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立即停止使用。各村(居、社区)、各办(线)按房屋所属土地性质汇总形成《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附件2、附件3),对危房逐一登记造册,“一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 3.整治巩固阶段。在7月28日前完成四类重点房屋解危工作, 在8月15日前完成所有危房整治。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整治完成后,需进行复核。未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的自建房一律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鉴定为C、D级危房的生产经营自建房和涉及人员聚集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坚决予以关停,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照。全面落实D级危房应拆尽拆、C级危房全面加固并验收合格的要求。同步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动态清零”。 四、职责分工 各村(居、社区)、各办(线)、各部门要根据省、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职责分工,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工作经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组织本村(居、社区)、本行业、本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确保圆满完成此次专项排查整治任务。 (一)属地职责 各村(居、社区)负责组织开展和落实各自辖区内“四类”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和督促整治工作,协助街道相关办、线做好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部门职责 城建城管办负责指导开展全街道城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协调有关部门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支持,并做好数据汇总上报工作。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城乡自建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宣传线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激发全社会对于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意识,同时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 舆论氛围; 统战线负责做好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各类宗教活动点、各类民间信仰场所(如小庵、庙)、各类特殊的宗教活动所在处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应急管理所负责发挥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各村(居、社区)和其他相关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同时指导避灾安置场所自建房排查整治;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自查自改; 自然资源规划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和违法建设认定,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农业农村办负责指导农家乐、农村行政办公、村民活动中心、农林牧副渔类企业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指导城乡洪涝灾害隐患点识别整治; 社会事务办(1)负责做好各类教育培训场所、各级医疗机构的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社会事务办(2)负责要做好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包括已备案的公办和民办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福利院等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发展服务办负责做好各类企业自建房屋、直管的市场等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综合治理办协助做好各类出租房屋等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文化站负责做好各类民宿、酒店、文化娱乐、体育和旅游场所等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市场监管所负责指导自建房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派出所负责指导自建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依法处置违法出租自建房行为,依法处理妨碍执行自建房排查整治公务的违法行为; 司法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自建房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财政管理办负责将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综合执法中队(三改一拆办)负责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进行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督促组织力量依法予以拆除,从源头上消除风险隐患; 党政办和各部门要重点做好所属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对于暂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自建公共房屋,由各村(居、社区)负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社区 )、各办(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责任,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整治措施。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排查发现重大安全风险、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立即进行整治,尤其是针对经营性自建房,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止营业的要停止营业、该关闭的要关闭。要严扣各个时间节点要求,提前完成自建房屋排查和整治。本次行动采用“周报制”收集汇总各单位排查数据,请各单位将附件2、附件3在每周一下班前通过浙政钉报送数据至街道城建城管办,附件1在行动结束后统一上交留档备案。街道办事处将定期检查各单位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步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录范围。 (三)借助专家力量。各村(居、社区 )、各办(线)、各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财政管理办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切实保障专项整治顺利推进。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建城管办将牵头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业技术单位名录,供各村(居、社区 )、各办(线)、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四)强化纪律保障。各村(居、社区 )、各办(线)、 各部门要主动担当、靠前作为,绝不允许麻痹松懈、推诿扯皮、被动应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一把手”带队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巡查的工作机制,压实压紧全链条监管责任。对工作履职不到位、责任落实不明确、排查整治进度慢的,要及时约谈问责。对因此发生危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完善长效管理。要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消除存量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同时,严控增量,落实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常态化、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发现机制,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六)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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