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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2-6714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2〕32号 生成日期: 2022-05-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http://www.yy.gov.cn/art/2022/5/6/art_1229143481_1742389.html
政策图解: http://www.yy.gov.cn/art/2022/5/6/art_1229143482_1742390.html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余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打造“质优余姚”,规范余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和《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党发〔2020〕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余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余姚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主要授予在余姚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届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的数量不超过5家(其中制造业分配份额不少于3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实施。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百亿级以上的产业集群企业、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品字标”品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按届组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常设市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一)市评审委由市政府、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其他成员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其他成员为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二)机构职责

1.市评审委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2)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市评审办主要职责:

(1)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等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受理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2)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3)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审,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4)向评审委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5)负责社会各界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6)承担市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4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先由专家库中择优选取若干名候选专家,再随机抽取一名为专家组组长,组员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工作在监督小组管理下进行,监督小组由市评审办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司法局、招投标管理中心、人大代表、上届质量奖企业代表等成员组成。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完成市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审定批准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后,当届评审组解散。

第九条  市评审办聘用的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余姚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企业(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余姚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一年及以上(对农业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以上,其他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立案,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每年由市评审办或市场监管部门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组织概述、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经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市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组织)申报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应反馈审查结果。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市政府质量奖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不超过授奖企业(组织)的1.7倍(即不超过8家),并向社会公示。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应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施回避制,评审员不得参与相关利益关系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必要时邀请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合议评审。市评审办与评审组组长组成合议评审组,由市评审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对申报企业(组织)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见,产生市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提交市评审委审议。对未提交市评审委审议的申报企业(组织)应反馈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表决。召开市评审委全体会议,听取市评审办对评审情况的汇报,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获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得票、按票数从高到低产生不超过5家的政府质量奖。若建议名单有超过5家企业(组织)时,则由评审办召集列入名单的企业(组织)作陈述答辩,再以相同方式产生不超过5家的政府质量奖。

第十九条  初选公示。入选企业(组织)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市评审委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市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按现行政策给予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及评审、管理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市评审办可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5年内该企业(组织)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公开有关资料信息(商业秘密除外)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其他组织改进质量管理,提升整体质量水平的引领者。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或服务宣传。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停止使用并收回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等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已获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有上述情形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参与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余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余政办发〔2005〕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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