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5282/2022-6607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编号: | 牟政发〔2022〕11号 | 生成日期: | 2022-03-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便民服务中心 |
牟山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包括下属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及各行政村(居)使用财政、集体资金(含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的资金)投资并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以下称“施工项目”);勘察、评估、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计等服务项目(以下称“服务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以下称“货物项目”)。 第三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按项目申报、预算审核、工程交易、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审计及资金结算管理等基本运行程序逐步推进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工程规划许可或用地手续的,应当在交易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应落实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 第四条 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为全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领导机构(以下称“领导小组”,名单另行发文),研究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事项。镇分管领导负责牵头实施各自分管办线的镇级项目,同时监督管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村级项目。联村领导负责监督管理各自联系行政村(居)的村级项目。 第五条 镇下属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及各行政村(居)(以下称“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管理项目的实施(含勘察、设计、预算、施工管理等),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复验)等事项。 第六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管理与监督,并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预算审核,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镇财政管理办、农业农村办分别负责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监督等有关工作。镇财政内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结)算审计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镇工程建设项目按年度进行计划管理。镇村工程投资额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预审报批制,由建设单位在每年年末上报次年度的《牟山镇年度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表》(附表1),经镇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确定该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其中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镇级项目须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人大主席团或镇人代会审议,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项目须报请镇党委扩大会议审议。抢险、应急工程根据《余姚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试行办法》(余政办发〔2018〕114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根据年度计划,具体每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由建设单位填写《牟山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单》(附表2),并附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估算表及预算安排情况。经审批后的《牟山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单》必须提供给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和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此作为预算审查和工程交易的前置条件。追加的项目按第七、第八条规定办理项目申报手续。 第三章 预算审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牟山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单》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投资规模,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报备、审批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应按需落实图纸会审。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好项目预算后,应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提交领导小组进行预算审核(由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落实),以核准后的预算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竞包的依据。对通过预审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召开标前会议,参加对象为领导小组成员(含分管领导、联村领导/联村组长、人大、法务、内审等)、建设单位及设计、预算、招标代理机构等。主要内容有:①听取并讨论设计及预算情况,进一步完善设计内容并明确预算情况;②讨论并确定招标(发包)方式及相关程序;③其他需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资料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给参会成员。以邀请等特殊交易方式进行的镇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经过“预算审核”比较,方可进入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对投资金额大、施工内容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双预算”制度,由建设单位和领导小组通过中介超市分别选择一家预算编制单位,对同一发包项目分别编制预算,提交标前会议研究讨论。对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镇级工程和5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按镇党委扩大会议商议决定是否实行“双预算”。 第四章 工程交易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并统一纳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发包(交易)管理,发包(交易)项目提出申请前,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和填写《牟山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发包(交易)审批表》(附表3)。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交易)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按批准的预算和发包方式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适用范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发包交易程序。 (一)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根据《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余政办发〔2021〕31号)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但未达到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项目限额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发包。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发包交易。其中:镇级项目应提交《牟山镇镇级1-5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附表4),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村级项目由各行政村(居)按照《余姚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管理办法》(余党办〔2013〕3号)文件规定,组织发包或交易活动,接受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与协助,并将《牟山镇村级1-5万元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附表5)、《牟山镇村级1-5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附表6)等相关资料送分中心备案。 (四)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测量、代建、造价咨询、财务审计、招标代理、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网上中介超市推广应用的通知》(余资交管办〔2021〕18号),应当在宁波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合同估算价为30万元至100万元的,应当通过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货物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经年度一次性公开发包确定后,可实行小额建设工程承包商入围制度。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余政办发〔2021〕31号)执行。 第十五条 不适宜公开招标(发包),拟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须填报《牟山镇工程建设项目邀请(直接)发包申请表》(附表7),经镇党委扩大会议审议同意方可实施。 (一)拟采用邀请发包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承包人可供选择;2根据《余姚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试行办法》(余政办〔2018〕114号)被确定为抢险和应急工程;3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适宜发包但不宜公开发包;4拟公开发包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二)拟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发包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根据《余姚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试行办法》(余政办〔2018〕114号)被确定为抢险和应急工程且不适宜公开和邀请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核合同约定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及各方权责的合理性,审查合同项目的主体、内容、时间、金额等各项具体要素,联系财政管理部门,对是否已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进行验证,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非法分包。 第十七条 合同款支付须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有关内容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在项目结算审计前,施工合同款支付总额占合同总价款比例不得高于相关文件规定的上限。财政资金支付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确认,交相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镇长审批。对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镇级工程,工程款项支付前应填报《牟山镇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单》(附表8)。村集体资金支付的项目,也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执行,由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督村级工程资金支付进度。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为工程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压实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的监管责任,明确质量监督员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全方位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技术交底会议中明确工程施工中的重要步骤及关键节点,确定现场管理专员,进行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的监督,加强现场巡查,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和材料验货的记录台账。 第二十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禁止工程内容、标准、规模的随意变更,杜绝出现投资金额大幅增减情况。如需增加与原设计、预算无关联的项目且金额达5万元以上,则增加部分应作为一项独立工程重新进入审批及交易程序。正常变更的,应先履行变更手续,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一般性变更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商定后及时办理工程变更联系单;若需结构性变更或重要部位变更,事前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或变更方案,经建设单位现场踏勘,提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村级项目还应事先提交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工程造价变更正负差超过合同金额10%的变更内容(造价变更幅度以合同金额为基数,“合同金额”不包括工程预留金,下同),建设单位在事先出具变更联系单的基础上,还应填报《牟山镇工程建设项目增减工程量申请表》(附表9),由分管领导(联村领导)审核、并经镇长批准,必要时应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审议。 (三)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造价变更正负差超过30万元的、或合同金额200万元(含)以上造价变更正负差超过合同金额15%的变更内容,建设单位分管领导(联村领导)需报镇党委扩大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酌情选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跟踪审计,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控和服务,以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章 验收(复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2需经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3各类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监理计量资料齐全。其中,必须提供隐蔽工程验收台账、材料验货记录、竣工图纸、结算清单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合同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各结构性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重要项目的关键节点需邀请领导小组(至少2人)参加,并视情邀请镇人大代表参加。项目整体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先行预验。预验合格后由分管领导(联村领导)牵头,组织领导小组(至少2人)、建设单位、财政内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成立验收小组,确定验收组长,进行竣工验收。合同金额300万元(含)以上或情况复杂、专业技术强、安全要求高的镇级项目竣工验收,还应邀请镇人大代表及相关专家参加;村监会须参与村级工程验收,其中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项目验收,视情邀请本村的镇人大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审核资料、踏勘现场后,出具《牟山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综合评定表》(附表10),提出验收结论和整改意见。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出具《牟山镇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附表11),并据此进入下步审计结算和资金支付程序。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按核定工程价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修期内须暂扣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期期满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复验,参加人员同竣工验收。填写《牟山镇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复验)》(附表11),通过后方可支付质量保修金。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保修期服务工作,对交付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解决,若有意拖延或未能有效解决造成群众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在按相关规定通知施工单位无果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复,发生的费用在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第八章 工程结(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结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施工项目应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决(结)算资料,经双方确认后,由镇财政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造价结算审计。其中单项工程费用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结算须再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复核审计。单项工程费用2000万元(含)以上的镇级项目及单项工程费用2000万元(含)以上且财政专项补助金额50%以上的村级项目由市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计分局)组织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论书(签证单)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核对并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书面意见,超过时限视为无异议。审计结果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在支付凭证后作附件备查。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审计费用由基本费和追加费组成。费用计取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文件为基准。基本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村级工程(除经营性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的基本费由镇财政承担。追加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申报、预算审核、工程交易、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审计及资金结算管理等各环节应接受镇人大、纪委和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三十条 在牟山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和工程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经查实,暂停三个月以上在牟山镇内承接业务资格,若再次发生的,列入镇工程建设诚信黑名单,永久停止在牟山镇内承接业务资格。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围标、串标、买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非法转包、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未经合规程序随意变更工程施工内容、标准或规模,造成工程变更超限的; (四)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或严重隐患的; (五)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或恶意催讨工程款的; (六)对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质量或安全限期整改、执法建议通知书,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 (七)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串通舞弊、工作严重失误或质量监管不严、检测弄虚作假、费用结算有失公允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镇、村(居)年度考核及有关政策补助办法配套执行,凡发现有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取消有关政策补助并扣减考核相应得分;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查处,对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资产管理。建设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及时将资料完整移交档案室保存。其中,镇级项目及财政资金投入占比超过50%的村级项目,资料由镇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本镇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牟山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牟政发〔2021〕28号)同时废止。 牟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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