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3420/2022-74860 | 内容分类: |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日期: | 2022-1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司法局 |
余 姚 市 人 民 政 府 |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甬余政复 (2022)15号 | |
申请人:毛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余姚市梨洲街道雁湖村五一新村52号。 被申请人:余姚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广安路18号。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赵金江,所长。 申请人毛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余姚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作出的余公(兰)行罚决字[2022]0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月12日0点04分受害人毛某某在余姚市妇幼保儿童医院看完病后出来被党员宋涛无故殴打、辱骂、扬言威胁。故受害人报警处理。1月12日14:34兰江派出所通知受害人毛某某,对于违法人宋涛仅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理,并未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受害人当场表示不服,认为处罚过轻,兰江所以受害人不认同处罚为由,没有给受害人处罚决定书,连复印件也没有,照此处罚,不仅不能真正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尤其违法人宋涛还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为党员的他不仅不严于律己,反而随意伤害无辜人民群众,严重损害党员在老百姓心中的光辉形象,更有损法律的庄严,理应罚加一等,开除党籍、拘留。如果殴打他人只是五百元罚款,社会将变成什么样!会让群众误以为我有钱就可以打人,大不了罚款五百元而已,望政府为民做主,严惩凶手。 被申请人辩称:2022年01月12日0时04分,我所接毛某某报警称:12日0时左右,在余姚市兰江街道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室门口停车场附近,其与对方因琐事产生口角,引发纠纷,后被对方打了。民警出警至现场,当场抓获涉嫌殴打他人的嫌疑人宋涛,并将其口头传唤至兰江派出所办案区。经查明,2022年1月12日0时许,行为人宋涛在余姚市兰江街道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室门口停车场附近,与被害人毛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用右脚踢到了毛某某的腿部和胯部位置。综上,行为人宋涛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害人毛某某无明显伤势,伤害后果显著轻微,故我所认定宋涛的殴打行为属情节较轻。1月12日,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行为人宋涛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宋涛系中共党员,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我所已开具余姚市公安局中共党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通报表,并转至市委组织部。以上材料有受案登记表、行为人宋涛的陈述与申辩、毛某某的陈述、伤势照片、归案经过、身份证明、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我所认为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准确,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余姚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01月12日0时04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2022年1月11日23时55分至2022年1月12日0时期间,其在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因琐事产生纠纷被殴打。1月12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被殴打一案。同日被申请人对毛某某、宋涛进行分别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对宋涛延长传唤时间至24小时。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余公(兰)行罚决定字[2022]0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宋涛处予罚款500元并制作余姚市公安局中共党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通报表。同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予申请人毛某某,申请人拒收并注明原因。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伤情照片、余姚市公安局中共党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通报表、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毛某某对余姚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则本案审理的对象是被申请人是否有权作出该处罚决定,以及该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处罚决定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宋涛因琐事与毛某某发生口角后因情绪激动踢了受害人腿部和胯部位置的行为系情节轻微,决定给予宋涛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受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余姚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作出的余公(兰)行罚决字[2022]0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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