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3420/2022-74850 | 内容分类: |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日期: | 2022-1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司法局 |
余 姚 市 人 民 政 府 |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甬余政复 (2022)2号 | |
申请人:陆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德宁路89弄7号。 被申请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余姚市南雷南路301号。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孙峰,局长。 申请人陆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3日,本人在美团河间正宗驴肉火烧新建北路店(余姚市嵩山小吃店,新建北路144-4号)点外卖,凉拌蹄筋,拌三丝。第一,凉拌蹄筋里大部分是黄瓜,只有几块蹄筋。虚假菜名和网页图,违反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二,发现商家未取得冷食类制售许可,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38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违反食品安全法122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后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后被申请人于12月20日答复,跟本案有关的大体意思“经查,余姚市嵩山小吃店现场摆放的凉拌蹄筋内有黄瓜和蹄筋,该店立即在美团上将上述展示的产品下架处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立案查处。”这个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一起答复的另外一个回复里,引用的是27条,行政处罚法27条是旧的处罚法的免罚法条。所以,被申请人可能引用法律错误)。也没有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也没有对现场成品和工具,原料等物品没收。而且可能没有不予立案审批表,没有不予立案审批表,程序违法。而且答复这么偷懒,不是一事一答复,用几个举报一起大杂烩式的答复。也没有对奖励问题回应。首先,被申请人没有对奖励问题回应,事实不清。从答复内容看,被申请人现场查见凉拌蹄筋。那么就是查证属实了。而根据食品安全法115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所以,奖励的条件只有一个举报属实。从答复看,被申请人认定了商家违法,就是查证属实,那么依照115条毫无疑问应该给予奖励的,而且申请人是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了直接证据。但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该依照122条处罚5万以上和没收违法所得。其次,对于违法所得没有认定,事实不清。就算按照现在这样处理,但是违法所得应该依照食品安全法122条认定和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不处罚是2回事。特别是现场有成品也没有没收。其次,被申请人用免于处罚,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因为这个答复内容跟另外一个案子差不多,所以,同样可能引用了27条。旧的行政处罚法免罚条款才是27条。而新的处罚法里免罚的不是31条。第二,食品方面本身前几年习近平主席一直提到4个最严,而且对于新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这个文件里特别提到,食品方面需要加大处罚依据是这文件里第九条后半段“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而且第9条前面部分提到“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说明,只有免罚清单里才能适用免罚条款。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明确对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67种轻微违法行为。这个免费清单里并没有未经许可类的。说明5万起罚的法条不可能是轻微违法。第三,凉拌蹄筋是动物性冷食,属于最高风险的餐饮,需要冷食专间,专门案板等等,而且冷食专间有硬件要求,严格满足后才能取得许可,所以,没有专间话不可能取得,未经许可是严重违法。不属于免罚范围,国家也没这方面文件。第四,被申请人即使引用的行政处罚法里免于处罚,需要满足3个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和“及时纠正”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商家的违法持续多久,违法所得多少,被申请人没有查清,那么违法行为轻微从何而来?信口开河?这个是事实不清的。第五,对于及时纠正,哪个商家被查后不改正的?免罚里的及时纠正是指被发现前,被申请人并没有发函给平台或者平台当地市场局协查调取商家销售记录,查明商家违法持续多久。这个及时纠正也是站不住脚的。被申请人不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眼里。未经许可类绝对不是轻微违法,从封丘县学生餐食物中毒事件可以看出,许可多重要,这个企业是事发后2天才取得许可证的。而当地执法部门是知道企业边整改边营业的。如果当地重视许可话,这件中毒事件也许不会发生了。许可和进货查验制度,都是预防类的监管手段,是2个守门神。预防为主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最后,支持被申请人答复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没有立案,那么说明没有找平台或者平台当地市场局协查收集这个商家的交易记录,来判断违法持续多久,经营几个冷食等等,或者是否调查商家的账号里的交易记录。其次,是否有多个部门领导签字的不予立案审批表?这个是市场领域处罚办法要求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事实不清(特别是没有对奖励回应,和没有认定违法所得,没有去收违法所得,也没有对现场违法产品依法没收等。也没有未经许可这个重大违法在省或市的免费清单里)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恳请余姚市人民政府支持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书。以维护法律的威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并回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称其于2021年12月3日在美团河间正宗驴肉火烧(新建北路店)(余姚市嵩山小吃店,新建北路144-4号)点外卖,凉拌蹄筋,拌三丝。第一,凉拌蹄筋里大部分是黄瓜,只有几块蹄筋。虚假菜名和网页图,违反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二,发现商家未取得冷食类制售许可,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38条和违反食品安全法122条。(附证据)希望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给予奖励,要求被申请人处理。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余姚市嵩山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店堂公示的菜单上有凉拌蹄筋(45元/份)、伴三丝(10元/份)等冷菜,现场无制作好的上述冷菜。该店公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中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中式餐),未包括冷食类食品。被举报人立即将美团上的凉菜类菜品作下架处理。被举报人为小餐饮店,其超过登记的经营项目经营冷菜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编号ZJSP43-2017-0002)第十三条,属经营的食品种类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未重新办理登记的行为,由监管部门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限期补办登记证,处二百元罚款。但鉴于被举报人检查现场立即下架了凉菜类菜品,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凉拌蹄筋为虚假菜名和图片,被申请人则认为餐饮食品不同于标准化生产的食品,其菜品配料并无统一标准,取名也没有标准要求,该菜品中确含有蹄筋,符合餐饮菜品名称常理,不属违法。以上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2日申请人在美团河间正宗驴肉火烧(新建北路店) (余姚市嵩山小吃店,新建北路144-4号)点凉拌蹄筋,拌三丝外卖,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余姚市嵩山小吃店。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12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余姚市嵩山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店堂公示的菜单上有凉拌蹄筋(45元/份)、伴三丝(10元/份)等冷菜,现场无制作好的上述冷菜。该店公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中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中式餐),未包括冷食类食品。被举报人立即将美团上的凉菜类菜品作下架处理。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其超过登记的经营项目经营冷菜的行为,鉴于其检查现场立即下架了凉菜类菜品,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12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12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购买记录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及被申请人回复的截屏打印件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笔录、被举报人美团店铺商品下架情况截图、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考察本案,12月3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投诉后12月1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超过登记的经营项目经营冷菜的行为,被举报人立即下架了凉菜类菜品。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中出现申请人同时提起的其他案件答复,致申请人理解增添不便,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