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建议及办法 |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蓬勃发展,被誉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制造越来越受全球人民的喜爱。 但由于第一二代农民工的老龄化,长三角与珠三角的实体工业出现不同程度的用工荒。虽然工业自动化及精益生产在全面普及应用,但也无法解决缺工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涌现出了形形色色的劳务公司,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着实解决了用工问题,却也随之产生了劳务公司,用工单位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的不同程度的法律纠纷。
一.劳务公司的主体合规性
用工单位虽已审查劳务派遣主体的营业资格,也某种程度上把握了他们的动向,但本市目前的情况是除了在本市注册的劳务公司以外,市外甚至省外的劳务公司均在本市从事此类经营,本市中小微企业因无法正确了解这些劳务公司主体的真实资质,存在发生一些法律纠纷的隐患。
二. 劳务挂靠和劳务代招的随意性
劳务派遣工一般都会从各省多地区招收,但一些社会人员熟悉流程后因自身无经营资格就会以劳务代招的形式挂靠到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从而组织农民工进入用工单位。由于此类人员不规范的经营和管理会出现农民工的工资被层层克扣或拖欠等不良现象,甚至出现工伤事故后这些劳务挂靠主体逃避责任等现象,最终将会损害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性。
三.不规范的招工方式
在本市用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本应从内地或偏远贫困地区招收农民工进入本市的用工单位,这样既解决了内地就业和脱贫问题,也解决了本市的用工问题,起到桥梁纽带作用;但部分劳务公司会利用进入签约用工单位的机会,在其内部哄抬员工工价,有意抢其内部的工人,此类不合规的操作会严重影响用工单位的管理机制且造成人员的不稳定性。
建议:
劳动监管部门定期审查劳务公司的纳税情况,农民工缴纳社保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财务情况,了解关联劳务工作人员的动向记录,规范劳务公司的经营合规性,对本市及进入本市经营的劳务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并登记造册,定期发放给全市用工企业,使企业能正确选择合规的劳务公司,保证劳务公司,用工单位以及农民工三者的合法权益,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