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公开领域 > 人大建议 > 2021-2022
关于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激活企业发展新动能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22- 12- 12 09: 43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余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号:1801085
会议名称市人大十八届一次会议登记时间2022-01-19状态大会期间
案号85案别建议类别三、农业、农村、水利、国土类
性质当年代表团泗门镇
领衔人汪佳圆附议人
案由关于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激活企业发展新动能的建议
内容建议及办法 ① 建立低效闲置用地清单、并做到公开公布、信息透明。 ② 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 一是征缴土地闲置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具体可以根据实际商定,下同),按土地出让价款(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具体可以商定,下同),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是无偿收回。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已满两年、甚至在2年、3年、5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是协议收回。对土地使用权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加大投入的,按土地实际取得成本收回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等不动产补偿按前款规定执行。对部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保留的用地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在协议处置时要按土地出让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追缴土地使用权人欠缴和已享受减免的税费。 在认定为低效用地规定年限内,土地使用权人既不增资扩能、整合重组,又不能达成处置协议,土地出让有约定解除条款的,按约定解除合同;未约定解除合同条款的,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合同。 四是协议处置。1、因其他原因造成土地未开发利用的,由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协议收回,土地补偿款由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等不动产补偿款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再由财政部门审核确定。2、已动工开发但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半拉子工程,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未满两年的,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加快投入,尽快完成开发建设。超过上述期限仍然闲置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等不动产补偿按前款规定执行,或者无偿收回未建设部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建成部分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在协议处置时要按土地出让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追缴土地使用权人欠缴和已享受减免的税费。3、企业虽已动工开发,但在约定的竣工期限内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延长竣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在约定期限内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按土地实际取得成本收回全部或未建设部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等不动产补偿按闲置土地协议处置方式执行。 五是增资扩能。对已竣工的工业项目,因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亩均税收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追加投资,严格按照约定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是整合重组。对停产的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及产业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土地。对虽然资不抵债,但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引导企业通过产权、债务重组等途径,降低债务负担,实现“轻资产”经营;或通过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采取租赁、重组、整体收购等多种形式实现盘活。对长期经营困难、丧失竞争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引导依法通过破产清算司法程序退出市场,腾出土地、资金等要素,通过二次招商择优引进优质企业或项目,实行腾笼换鸟,盘活闲置资产,发展优势产业。 七是法律法规和当地规定的其他方式。1、按照国家土地使用税政策法规,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清理工作,强化征管措施,促使企业盘活、转让土地。通过清理税费提升持有成本,倒逼企业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利用经济杠杆推动企业主动节地退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按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2、分配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对于余姚市亩均产值A类企业、年增长25-30%的企业、余姚市“350”梯度培育企业等优秀的发展势头旺盛的企业,要重点倾向,优先分配低效闲置工业用地。
主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面商次数3
答复内容关于市人大十八届一次会议第8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20220516155130).pdf
面商人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
办理协商形式登门走访
采纳情况采纳
对建议
答复工作
满意对建议
办理措施
满意
反馈意见满意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